立案接待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除法定节假日)
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案件查询电话:34254567-1200
自动查询:34254567-1300
开庭公告
送达公告
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A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CITIC Capital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中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未能清偿所负原告的债务暂计人民币46,498,591.7元承担连带赔付责任;二、五被告连带赔付原告本案诉讼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A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经过三月即视为送达CITIC Capital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中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被告提交答辨状、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12月20日14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黄英。现一并向你们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A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CITIC Capital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中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惠生(扬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未能清偿所负原告的债务暂计人民币66,530,931.3元承担连带赔付责任;二、五被告连带赔付原告本案诉讼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A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经过三月即视为送达CITIC Capital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中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被告提交答辨状、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12月20日9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黄英。现一并向你们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珠海悟空服饰有限公司、珠海市千致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珠海悟空服饰有限公司、珠海市千致鞋业有限公司、上海扬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九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2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讼请求如下: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珠海悟空服饰有限公司和珠海市千致鞋业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上海精颖花卉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新颖花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精颖花卉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雷、上海精文花卉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2年7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进行公开审理。你公司或委托代理人届时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新颖花卉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新颖花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精颖花卉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雷、上海精文花卉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2年7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进行公开审理。你公司或委托代理人届时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蔡青峰:
    本院受理原告荣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青峰、第三人上海荣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上海荣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10月18日14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蔡青峰:
    本院受理原告荣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青峰、第三人上海荣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上海荣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2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10月18日9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蔡青峰:
    本院受理原告荣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青峰、第三人上海荣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上海荣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10月16日14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蔡青峰:
    本院受理原告荣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青峰、第三人上海荣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上海荣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1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10月18日15时30分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蔡青峰:
    本院受理原告荣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青峰、第三人上海荣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上海荣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086,88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10月16日9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亚克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家港市华煜木艺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张家港市华煜木艺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2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讼请求如下:一、撤销(2011)沪一中民六(商)再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上诉费用由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与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讼请求如下:一、撤销(2011)沪一中民六(商)再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上诉费用由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与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讼请求如下:一、撤销(2011)沪一中民六(商)再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上诉费用由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与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讼请求如下:一、撤销(2011)沪一中民六(商)再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费用由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与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王丹丹、汪文菁、张国平、岳潇冰、刘晓梅、陈建、戴玉涛、傅婉婉、吴映星: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月诉被上诉人杨未然等上诉一案,定于2012年6月13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上海天宇玻璃制品厂:
    本院受理上海云朗橱柜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水恋花”(专利号:ZL201030631189.7)的专利,消除影响,销毁库存仿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00元,购买玻璃款513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7月11日9时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科弗拉控股公司(COFRA HOLDING AG):
    本院受理上诉人西雅衣家(中国)商业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及你公司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将于2012年10月11日9时在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胡震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诉被告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与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25日订立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无效;二、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人民币3000万元并赔偿自1997年3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其余诉请。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10元,由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信克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诉被告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与上海信克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2日订立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1997年4月1日订立的《借款展期协议书》无效;二、上海信克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人民币400万元并赔偿自1997年3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其余诉请。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45元,由上海信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信克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诉被告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与上海信克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24日订立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无效;二、上海信克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人民币600万元并赔偿自1997年3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其余诉请。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40元,由上海信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诉被告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与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27日订立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无效;二、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人民币610万元并赔偿自1997年3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其余诉请。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48元,由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诉被告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与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27日订立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无效;二、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人民币500万元并赔偿自1997年3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其余诉请。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97元,由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诉被告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公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与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上海泰豪企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3日订立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无效;二、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人民币250万元并赔偿自1997年3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其余诉请。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69元,由上海康申特科技实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南鑫护理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诚昊医疗护理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海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50元由上海诚昊医疗护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L.F.T.E.(USA), INC.:
    本院受理上海正誉工业炉有限公司诉你司、上海悦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0)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你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正誉工业炉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万元,并支付该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0年1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如你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由上海悦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你司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如果你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90元,共计人民币32,390元,由你司、上海悦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刊登之日起6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史浩(HOWARD SHIH):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历(LILIAN SHIH)诉被上诉人周永凯(CARY YONGKAI ZHOU)、史浩(HOWARD SHIH)、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名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24元,由上诉人王历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商金宝:
    本院受理原审上诉人商金宝、吴帼芸与原审被上诉人徐巧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沪一中民三(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127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卞氏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卞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司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陈潮: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涛诉被上诉人陈渡、原审被告陈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三(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5元,退还上诉人陈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A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原告惠生(扬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A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中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生(扬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惠生(扬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A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A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原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A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中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资本(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AF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科林研发股份公司(Lam Research Corporation)、
    赖金达.芬得萨(Rajinda Phindsa):
    本院受理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林研发股份公司(Lam Research Corporation)、泛林半导体设备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廖振隆(LIAO DANIEL JEEN-LONG)、张校维、赖金达.芬得萨(Rajinda Phindsa)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2年10月16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审判长为刘军华,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另本案因泛林半导体设备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经本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泛林半导体设备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确认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重新指定本案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公告送达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廖振隆(LIAO DANIEL JEEN-LONG)、张校维:
    本院受理原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林研发股份公司(Lam Research Corporation)、泛林半导体设备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廖振隆(LIAO DANIEL JEEN-LONG)、张校维、赖金达.芬得萨(Rajinda Phindsa)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2年10月16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审判长为刘军华,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另本案因泛林半导体设备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经本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泛林半导体设备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确认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重新指定本案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公告送达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