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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送达公告
商金宝:
    本院受理原审被上诉人徐巧婷与原审上诉人商金宝、吴帼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2年3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进行公开审理。你届时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坚士锁业有限公司、王玲云、上海卡迪龙五金有限公司、王学球、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你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被控产品(专利号为:ZL200830046364.9);二、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服务费等人民币1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3月22日9时在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胡震远。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乔新宇:
    本院受理FERMINCO RESOURCES LTD(福铭资源有限公司)诉张耘及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人民币1676.6464万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689.1268万元(暂计至2011年8月,最终应计至判决生效日),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2365.7732万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3月21日9时在第十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李虎。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海贝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浙江宝石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就(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4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讼请求如下:一、撤销(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重机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张利慧、汤春萍: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1,629,630.25元及其利息及罚息人民币127,473.05元(计至2011年9月21日止),合计人民币21,757,103.3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三、若二被告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要求处置抵押物;四、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3月6日9时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单素华。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袁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甜岚制衣有限公司、崔欣岚诉被告ANDREW LEE(李国泰)、袁秀云、第三人中建投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2年2月21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KGE Group Limited(晶艺集团有限公司)、罗忆、罗小甲:
    本院受理上海博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人民币1,023万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4月12日9时在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郭海云,一并向你们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刘柱光、吴建国、黄小利、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你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被控产品(专利号为:ZL200830046364.9);二、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服务费等人民币15万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2月9日9时在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刘军华。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上海万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理想四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代为偿还的担保款项人民币43,000,000元、利息1,000,000元、诉讼费用支出人民币177,543元,合计人民币44,177,543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2月8日9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严耿斌。现一并向你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上海浦发东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木材总公司:
    本院受理施国荣诉你们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北公路459号(现编为华夏东路2655号)土地及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二、若被告一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诉请义务时,依法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2,500,000元以及原告已经支付的拍卖佣金人民币625,00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未能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北公路459号土地及房产过户,从而造成原告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000,000元;四、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二、三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另,本院将于2012年2月7日9时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庞闻淙。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陈天斌:
    上诉人李昭辉就(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诉请如下: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上海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上海贝尔蒙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宋艳丽与被上诉人李纪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沪一中少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宋艳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该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史浩(HOWARD SHIH):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历(LILIAN SHIH)诉被上诉人周永凯(CARY YONGKAI ZHOU)、史浩(HOWARD SHIH)、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名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24元,由上诉人王历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毛玉芬: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财德诉被上诉人方敏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25元,由上诉人张财德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肖春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树虎、王衍、傅淑芬诉被上诉人肖春平、上海合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维持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二、撤销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四、五项;三、肖春平、李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树虎、王衍、傅淑芬房款人民币900,000元;四、上海合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肖春平、李明星的还款义务承担80%的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20元,由李明星、肖春平负担13,696元,由上海合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3,424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李明星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李明星: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树虎、王衍、傅淑芬诉被上诉人肖春平、上海合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维持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二、撤销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四、五项;三、肖春平、李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树虎、王衍、傅淑芬房款人民币900,000元;四、上海合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肖春平、李明星的还款义务承担80%的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20元,由李明星、肖春平负担13,696元,由上海合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3,424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李明星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罗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观自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谢焕、上海正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凌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诚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0)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罗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凌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诚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人民币9,000万元;
    二、被告上海观自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谢焕对被告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罗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观自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谢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罗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凌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诚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罗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观自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谢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300元、公告费人民币520元,由被告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罗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观自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谢焕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罗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观自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正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谢焕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创能船舶燃料(亚洲)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创能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创能船舶燃料(亚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创能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人民币2,071,812元;二、被告上海创能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人民币973,043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起算日为2010年10月30日,人民币1,035,646.6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起算日为2010年12月1日,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创能船舶燃料(亚洲)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创能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创能船舶燃料(亚洲)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创能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68元,由被告上海创能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刊登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至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宝勤: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梁世荣与上海至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宝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二、维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661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共计人民币50,600元,由上海至臻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汇乐宏宇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万正阳与被申请人林桂荣、天津德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德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汇乐宏宇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1)沪一中民四(商)再提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一、准许万正阳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准许林桂荣撤回起诉申请;三、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95元退还万正阳、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95元退还林桂荣。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加藤隆:
    本院受理日本青树株式会社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工商变更登记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该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75号行政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驳回日本青树株式会社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将该裁定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广部干雄:
    本院受理日本青树株式会社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工商备案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该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74号行政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驳回日本青树株式会社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将该裁定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刘雅琳: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斌诉被申请人刘雅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沪一中民四(商)撤字第72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副本、证据及听证通知。申请人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1)沪仲案字第0245号裁决。本院决定于2012年2月3日9:00于本院第32法庭对本案进行听证,届时你应准时到庭参加听证,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