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二审审结的“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被 2015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该案由刘力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单珏、潘春霞(主审)两位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该案二审进一步阐释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对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的基本规则,如举证不力,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进一步明确,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境外形成的,应当进行公证、认证。该案中,陈明等三人与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合计向携程旅行社支付旅游费53,5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