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送达传票及诉状

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崔针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连尚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董建伟、珠海暴风梧桐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晟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无法依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10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欧文橱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商帆诉被上诉人上海欧文橱柜有限公司、上海德蓝特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原定于2026年9月18日09:00在本院第36法庭的开庭因故取消,现改为2026年10月16日13:45在本院第36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陈巨澜。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保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川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地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腾冲纵横火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保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保集投资有限公司、南昌申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余庆诉被告裘东方、黄坚(HUANG JIAN)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十二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裘东方偿还借款本金56,6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暂计7,960,471.23元;二、判令裘东方支付律师费4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对黄坚(HUANG JIAN)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毛家园路88弄3号1802室以及地下一层车位115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黄坚(HUANG JIAN)等十一名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请总金额暂计64,605,471.23元(暂计至2025年4月14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时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七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送达判决书

中天家具海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班戈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露、原审第三人中天家具海安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7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班戈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105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朱晨飞: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真、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路博润特种化工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施陈、朱晨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11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9,985元,由朱真负担24,143元(已付),由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4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朱真负担3,019元,由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81元;鉴定费156,548元,由朱真负担(已付)。二审案件受理费46,428.54元,由朱真负担26,837.1元,由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591.4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豫佳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宏宝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德雨、被上诉人上海豫佳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7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上海久矣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杨平才: 本院受理上诉人路大治与被上诉人上海凡缘经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久矣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平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12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沈文华、沈惠芬、沈惠芳、沈人杰、沈于飞、沈迪奇: 本院受理上诉人范桂娟与被上诉人沈文华、沈惠芬、沈惠芳、沈人杰、沈于飞、沈小梅、陆文全、沈迪奇、沈文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6年8月25日作出(2026)沪01民终11291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1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上诉人范桂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上海冕圣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焱钦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冕圣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12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焱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上海瑞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梁喜勤与被上诉人上海瑞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依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12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上诉人梁喜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顾仁平、金伟宏: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顾仁平、金伟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140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顾仁平、金伟宏: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先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顾仁平、金伟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1409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迎岳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尤建波与被上诉人上海迎岳文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6年8月25日作出(2026)沪01民终11873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1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慧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第三人苏天赐不予处罚决定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行终2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丁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奥牧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闵冠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常州市德诚篷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波及原审被告上海维多利亚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奥牧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闵冠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1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450.97元,由上诉人常州市德诚篷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上达天平养老院、陈波、上海宝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琪与被上诉人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上达天平养老院、陈波、上海宝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1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4,448.61元,由原审被告上海上达天平养老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8元,由上诉人李琪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汉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方博志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豪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汉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437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上海方博志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上海方博志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7-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