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世贸好安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贸虹桥古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启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上海东贸百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合计人民币1,982,556元。2.判令上海东贸虹桥古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82,387,400元。3.判令上海东贸虹桥古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赵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71,012,500元。4.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启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2项、第3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各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另,本案定于2025年9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王韶婧。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张雪林: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伦现代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派斯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周志伟、丁勇、张雪、朱荫阶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决解散被告上海高伦现代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本院受理了原告珠海横琴汇恒爱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申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第三人AIWAYS HOLDINGS LIMITED爱驰控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上海申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二)为共同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二返还原告投资款146,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投资款146,3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09月22日起按照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0.3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目前暂计至2025年05月31日为1,398,659元),被告一对此项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二不应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则要求被告一赔偿原告因其违法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146,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投资款146,3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09月22日起按照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0.35%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目前暂计至2025年05月31日为1,398,659元);3.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773,550元、律师费500,000元、公告费250元、翻译费等原告为本案支出的所有费用。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被告一公告送达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被告二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第三人公告送达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证据、《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一、被告二,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三人。被告一、被告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第三人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被告一、被告二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5日下午1时45分在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本院受理原告卜锴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对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801弄97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9月2日15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本院受理原告JIN THOMAS ZIXUAN(金子宣)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对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801弄2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9月2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薛雯斐(澳大利亚):本院受理原告沈震旦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民政局、第三人薛雯斐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撤销其与薛雯斐的婚姻登记。另,本院将于2025年9月2日9时30分于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由审判长郭海云,审判员周瑶华,人民陪审员周树琳组成。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罗汉(台湾地区):本院受理石惠平诉罗汉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8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菊青、吕昌亮、吴秋狗、江云仙、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追加被告刘菊青为(2024)沪01执284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24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下不能清偿的349055.11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判令追加被告吕昌亮为(2024)沪01执284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下不能清偿的349055.11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请求判令追加被告江云仙为(2024)沪01执284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0.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下不能清偿的349055.11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请求判令追加被告吴秋狗为(2024)沪01执284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下不能清偿的349055.11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8月11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涛与被上诉人上海鑫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秦兆慧、沈阳、郭立、胡冬冬、徐鸿、韦宁燕及原审第三人上海伯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96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24元,由上诉人陈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九嘉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上诉人姜晓雅因与被上诉人梁志标,原审被告顾飞飞、曹月琴,原审第三人钧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3.48元,由上诉人姜晓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敏、吕东潮与被上诉人上海牛之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克利、孙康、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2025)沪01民终9287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李敏、吕东潮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岩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八九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笙业奉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艳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6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常州钢研极光增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沈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春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钢研极光增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常州钢研极光增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汪东红,上海侬农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任鸿虎与被上诉人上海海益机械设备成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侬农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汪东红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4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任鸿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冯雷民诉被上诉人闫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40元,均由上诉人冯雷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牛之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克利,孙康,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敏,吕东潮诉上海牛之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克利,孙康,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上海牛之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克利,孙康,上海昌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9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李敏、吕东潮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上诉人柯德贵因与被上诉人莱轩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昆山市博爱医院、昆山健雄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太仓长征医院、陈瑞虎、陈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8.18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柯德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上诉人上海尽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奕丰、周安翠、喵行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刘艳霞、袁莉莉、赵昌林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柠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8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尽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上诉人上海尽欣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何翔雄: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丽与被上诉人何翔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元,由上诉人马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与被上诉人上海艺匀食品有限公司、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5)沪01民终8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元,公告费34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与被上诉人上海真绿商贸有限公司、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5)沪01民终8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1元,公告费34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周宪红与被上诉人辰卿信息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宏志信息系统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2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周宪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方伟天与被上诉人邵迪飞,原审被告元晓生、年继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03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伟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方伟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兴仁与被申请人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宏伟、张红卫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凌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3)沪01民终14220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167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432元,退还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退还24,415.5元)。再审公告费340元,由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与被上诉人上海精升商贸有限公司、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5)沪01民终8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7元,公告费34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绿优食品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上海腾信麦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亨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非、杨卓雨诉上海西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腾信麦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82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7.09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海亨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卓雨与程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星月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扬州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调解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上诉人上海舞图文化艺术中心(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赵曜及原审被告上海舞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熊国玉、杨婕、管响云、刘南君、任海宏退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5民初977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赵曜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246.71元,由被上诉人赵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46.71元,由被上诉人赵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曹盘良与被上诉人唐宝根、原审被告沈乃庚、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5)沪01民终9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曹盘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上诉人上海棋阁棋牌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顺君、陈善海、原审被告俞青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准许上诉人上海棋阁棋牌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系本院委托调解中发生的和解后撤诉,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任遵国因与被上诉人聂瑛(NIEYING)、原审被告罗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0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任遵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湖北天奥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4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沪0114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诉讼费13,000元,由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李璟:原告盐港聚融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李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2018)沪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申桐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814元,由被告李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悦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付磊、刘国菊、李德龙、陈德宇、李鑫、王德勤、张志田、原审第三人许小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38元,由上诉人上海悦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荣、王潇、张建华、钱肖锋、王朋云、宿迁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安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追加宿迁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宿迁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未缴纳出资2,500万元范围内对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所确定的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王朋云为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朋云应在未缴纳出资12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宿迁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追加张建华为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张建华应在未缴纳出资2,37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宿迁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追加钱肖锋为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钱肖锋应在未缴纳出资12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王朋云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追加王潇为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潇应在未缴纳出资12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钱肖锋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王潇应在未缴纳出资25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张建华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六、追加贺荣为常州仲裁委员会2022常仲裁字第056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贺荣应在未缴纳出资2,12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张建华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7,387.77元,由贺荣负担10,419.55元,王潇负担1,838.74元,张建华负担11,645.37元,钱肖锋负担612.91元,王朋云负担612.91元,宿迁广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258.29元。公告费900元,由常州天合智慧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南省亘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伟锋、王华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59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河南省亘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本院受理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岭、张岳、杨薇、杨东健,第三人上海荷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张岳为(2023)沪仲案字第7141号裁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人民币4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上海荷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裁决书确认的债务,向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王云岭为(2023)沪仲案字第7141号裁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上海荷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裁决书确认的债务,向上海月星环球家饰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杨薇为(2023)沪仲案字第7141号裁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人民币40万元范围内,对张岳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追加杨东健为(2023)沪仲案字第7141号裁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对张岳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2.65元,由王云岭负担人民币878元,张岳负担人民币3,557.65元、杨薇人民币3,557、杨东健负担人民币7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玉军与被上诉人郭朱华、王涛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友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博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5)沪01民终87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陈玉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40元,由陈玉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江永华、李令超: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锦春与被上诉人淮安再回莱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永华、李令超、叶挺、上海舞玩伏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徐锦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沈昊立与被上诉人熊念、原审被告上海赣之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现涛以及原审第三人上海福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5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4.92元,由上诉人沈昊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平禾影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规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寅浩、深圳中影泰得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周仁杰及原审第三人上海祁泰檀得影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平禾影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平禾影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杭州凭栏远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启绘展博文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平朝波、杭州敏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德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杭州独艺物二文化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22925号民事判决;二、追加上诉人杭州凭栏远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2023)沪0117民初20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的38万元范围内对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审第三人杭州独艺物二文化有限公司未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原审被告平朝波为(2023)沪0117民初20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的75万元范围内对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审第三人杭州独艺物二文化有限公司未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启绘展博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余原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0,2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636元,由上诉人杭州凭栏远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647.50元、原审被告平朝波负担3,98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97.5元,公告费500元,均由上诉人杭州凭栏远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上海侑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尧城、王杰、第三人上海侑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王杰为杭州仲裁委员会(2023)杭仲02裁字第55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700万元范围内对该仲裁裁决确定的第三人上海侑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张尧城为杭州仲裁委员会(2023)杭仲02裁字第551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该仲裁裁决确定的第三人上海侑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75元,由被告王杰负担4,952.5元,被告张尧城负担2,1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伍恒达,熊涌斌: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西省广昌万鑫矿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郑茂法、伍恒达、熊涌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受理费75,784元,由上诉人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8,148元,上诉人江西省广昌万鑫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7,636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审第三人伍恒达、熊涌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上海鑫辰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盛禾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练多堡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中元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新瑜健身服务部、上海市徐汇区新依健身服务部、原审被告上海鑫辰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盛禾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任杨涛、原审第三人上海练多堡健身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642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6427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新瑜健身服务部、上海市徐汇区新依健身服务部原审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553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953元,由上海鑫辰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盛禾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任杨涛共同负担5,970元,上海市徐汇区新瑜健身服务部、上海市徐汇区新依健身服务部共同负担9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3元,公告费200元,由上海市徐汇区新瑜健身服务部、上海市徐汇区新依健身服务部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袁岳、上海东方飞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陆筱蕾、原审被告金立佳、原审第三人上海腾硕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金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5,916元,由袁岳负担8,997元,东方飞马公司负担5,998元,陆筱蕾负担20,9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袁岳、东方飞马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95元,由袁岳负担8,997元,东方飞马公司负担5,9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袁岳、东方飞马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李赛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老夏肉类经营部、原审被告上海颍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辉、王业飞、梁勇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877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李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02元,减半收取计1183.51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李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达声蔚、宋烨、小蚁科技公司(Yi Technology Inc,开曼群岛):申请人夏普弗雷姆投资有限公司(Sharp Frame Investment Limited)与被申请人达声蔚、宋烨、小蚁科技公司(Yi Technology Inc)、云蚁智联(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云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认港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申请人夏普弗雷姆投资有限公司(Sharp Frame Investment Limited)撤回申请。申请费人民币250,369.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184.52元,公告费人民币550元,均由申请人夏普弗雷姆投资有限公司(Sharp Frame Investment Limited)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对达声蔚、宋烨的送达,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小蚁科技公司(Yi Technology Inc)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赵美丽: 本院受理上诉人许倩儿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2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沪01民终2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许倩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宋正宇、北京橙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云部落易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审被告王橙、周景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7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宋正宇、北京橙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734.68 元,公告费 450 元,均由北京橙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宋正宇共同负担。二审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费人民币 6,146.94 元,由北京橙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宋正宇共同负担。因本案系本院委托调解中发生的和解后撤诉,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本院受理上诉人钱伟志、钱南翔、马华因与被上诉人阮贤美,原审被告吴培明、钱佩雄、钱佩娴、钱佩雯、钱佩敏、钱佩锦、阮贤钧、阮贤霖、阮贤星、阮贤碧、阮贤兰、钱晶、钱琳、钱杰、钱申刚、钱申毅、钱蕙青、钱蕙春、钱南雁、钱佩珠遗赠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8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钱伟志、钱南翔、马华负担。公告费200元,由阮贤美、吴培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刚因与被上诉人汪卓敏、刘旭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6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刚负担。公告费200元,由王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本院受理大不同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和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2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56元,由大不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熠荀(湖州)实业有限公司、季彬: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钦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訾风实业有限公司、谢兆丰、邱爱军、陈超与被上诉人上海屹合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齐鲁峻合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齐鲁峻坤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熠荀(湖州)实业有限公司、季彬、谢亚敏中介合同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7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上诉人上海钦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訾风实业有限公司、陈超、邱爱军、谢兆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本院受理上诉人郑现春与被上诉人张家贵、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郑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68元,公告费400元,由上诉人郑现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本院受理上诉人杜建成与被上诉人上海颢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金多、原审第三人苏州容羽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6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8414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杜建成撤回上诉;三、准许上海颢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641元,减半收取计3,820.5元,公告费400元,由上海颢晴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41元,减半收取计3,820.5元,公告费200元,由杜建成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何琦莹负担;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何琦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何琦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瑞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斌、上海梓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迤公司)、铂奕(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梓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799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铂奕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文和诉讼费负担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1,175元,由瑞楼公司负担1,534元,梓迤公司、铂奕公司共同负担29,641元;一审中的公告费460元,由梓迤公司、铂奕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175元,公告费200元,由瑞楼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梓迤公司;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铂奕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本院受理上诉人陈青、崔华及叶松娟因与被上诉人朱皓丽(ZHU HAOLI)、上海昭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本院受理原告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北斗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赔偿原告国家卫星导航应用浦江产业基地3#厂房(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651号3幢)、4#厂房(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651号4幢)、5#厂房(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651号5幢)及85.46%的地下车库B区(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651号9幢)的价值损失,暂计人民币283,402,380元;2.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283,402,38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如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上海侑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尧城、王杰、第三人上海侑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张尧城就(2025)沪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张尧城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5)沪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第2、第3项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潘勇因与被申请人吴志荣及一审被告武汉汉鼎力天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力天公司)、吴振操、胡海洋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上诉人吴志荣不服本院(2024)沪01民再15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吴志荣上诉诉请:1、撤销(2024)沪01民再15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潘勇的再审请求;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