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送达传票及诉状

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卜祖梁诉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不得执行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801弄39号房屋并解除查封措施;2.请求确认卜祖梁是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801弄39号房屋权利人,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至卜祖梁名下。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2月19日9时在本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上海中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世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尼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吴世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5年11月1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翟从海(审判长),邓珍(审判员),王小璇(审判员),郭艺伟(书记员)。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赵焕章、刘喜华、天津万乘大通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宏(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赵焕章、秦锦锋、刘喜华、天津万乘大通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宏(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沪01民初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请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代理费共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圆整)人民币【被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欠付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共计232,047,348.47元,其中具体包括:欠付货款163,690,285.32元,代理费68,357,063.15元(代理费以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4.4%计算,自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4月15日,实际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基于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现状,本次起诉仅主张上述欠付货款及代理费中的壹亿圆整,剩余欠付货款及代理费另案主张】。2.请求判令被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包干费、堆存费等与货物有关的费用8,178,886.7元(根据〔2022〕津72民初236号、〔2022〕津72民初231号、〔2022〕津7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暂计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费用6,028,769.6元、天津临港铁源物流有限公司费用1,570,421.1元、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费用579,696元,上述利息损失、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按照生效判决内容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赵焕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赵焕章在未出资2,640万元范围内、被告秦锦锋在8,000万元范围内、被告刘喜华在未出资2,56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秦锦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天津万乘大通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远宏(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暂计175,941.26元由六被告承担。 现本案将于2025年12月2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吴慧琼。现一并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保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川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地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腾冲纵横火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保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保集投资有限公司、南昌申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余庆诉被告裘东方、黄坚(HUANG JIAN)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十二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裘东方偿还借款本金56,6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暂计7,960,471.23元;二、判令裘东方支付律师费4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对黄坚(HUANG JIAN)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毛家园路88弄3号1802室以及地下一层车位115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黄坚(HUANG JIAN)等十一名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请总金额暂计64,605,471.23元(暂计至2025年4月14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时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七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严平(此人在境外):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严斌与被上诉人李中及原审被告严政、严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定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9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送达判决书

邓如琪: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龙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昝德俊、刘冬远、童培虎、李桂芳,以及原审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如琪等劳务合同纠纷四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4801、14813、14815、15985号民事判决书。四案二审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海龙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黄虎:

本院受理上诉人居同军与被上诉人周涛、黄虎、黄凌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6.22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居同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青岛乾行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磊、原审第三人青岛乾行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5)沪01民终11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隋瑾、隋立祖、上海复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建涛、沈华与被上诉人山东泽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隋瑾、隋立祖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复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涂勤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4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1084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10841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沈华应在其未缴纳的195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2)沪0115民初404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上海复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泽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9,458.6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858.68元,由李建涛、沈华、隋瑾、隋立祖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458.68元、公告费250元,由山东泽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沈华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海璟冠贸易中心、王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常州强龙富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璟冠贸易中心、王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蒋华初、蒋利初、采春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蒋伟初、林和平、魏永辉、张飞、刘飞与被上诉人邵豪杰、梅洁、魏伟、魏永军、陈博、邵育飞、韩亚云、周卫、罗瑞勇、陈兵、石春华、左素萍及原审第三人蒋华初、卞晓红、蒋利初、贺艳、采春强、徐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5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273元,由上诉人蒋伟初、林和平、魏永辉、张飞、刘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海融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金居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茸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金蒙辉与被上诉人上海三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融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金居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茸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2025)沪01民终12467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2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69元,由上诉人金蒙辉负担。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金蒙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朱丽亚、周美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诉人上海煜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民防工程管理所及原审第三人杨东升、锐秋超市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唐峰、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朱丽亚、周美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上海煜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卞葛忠、房云发与被上诉人薛挺、耿志良、上海美善塑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8,376元,由上诉人卞葛忠、房云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金蒙辉:本院受理上诉人金蒙辉与被上诉人上海三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融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金居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茸玺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2025)沪01民终12467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2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69元,由上诉人金蒙辉负担。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金蒙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赵永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东锋诉被上诉人张朕、原审被告赵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7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刘东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李春华(44010619791014508X):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沈伟与被上诉人上海鑫铂镭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春华、俞欣哲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257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准许上诉人沈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赵永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东锋诉被上诉人朱捷、原审被告赵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刘东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李朗、肖飞: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马钱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英梅与被上诉人上海皓翰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李朗、肖飞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该案现已审结。因你方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上诉人马钱特(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英梅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丁双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肖经友、谢爱辉因与被上诉人江平礼、丁双龙、陈学先、李爱久、郑恒、上海金葩丝娱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386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45元、公告费340元,均由上诉人肖经友、谢爱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周口探者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于张与被上诉人周口探者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5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元,公告费400元,由上诉人于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李一波:本院受理上诉人应娟梅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0元,由上诉人应娟梅负担。公告费340元,由原审被告李一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乐普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为(2024)沪01执24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2,718.7722万元范围内对萍乡仲裁委员会(2024)萍仲字第56号仲裁裁决确定的第三人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上海乐普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2024)沪01执24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上海乐普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413.1969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915.98元、公告费550元,合计33,465.98元,由被告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0,119.38元、被告上海乐普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4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龙岗区锋范食品商行: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锦连诉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锋范食品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深圳市龙岗区锋范食品商行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340元,由张锦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许亚菲: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建国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愈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汪健以及原审第三人许亚菲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许亚菲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62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赵建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上海瑞彬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无咎出山餐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百脑汇电子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瑞彬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元,由上诉人上海无咎出山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上海永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涤创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国康创服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久源医用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永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涤创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0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88.88元,由上诉人国康创服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麦晨升、石斛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明珠、林琼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吕君、从世杰、袁卫星、鲍鸣、顾佳杰、麦晨升、沈毅、石斛兰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1574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文和诉讼费负担: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7民初20918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明珠归还借款3,015,070.7元。 三、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明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1.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5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2.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8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3.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8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4.以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9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5.以1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11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6.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7.以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1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8.以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9.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2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10.以3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2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11.以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3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12.以306,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2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吕君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从世杰在未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明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袁卫星在未出资4,95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明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鲍鸣在未出资4,5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明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八、顾佳杰在未出资3,75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明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九、林琼在未出资50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明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麦晨升在未出资3,750万元范围内对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李明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一、如果从世杰、袁卫星、鲍鸣、顾佳杰、林琼、麦晨升在其他案件中已经实际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应当扣除相应金额。 十二、驳回李明珠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25元,由李明珠负担1,270元,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吕君、从世杰、袁卫星、鲍鸣、顾佳杰、林琼、麦晨升负担32,955元;一审中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吕君、从世杰、鲍鸣、顾佳杰、林琼、麦晨升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53元,由李明珠负担1,429元,上海石斛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吕君、从世杰、袁卫星、鲍鸣、顾佳杰、林琼、麦晨升共同负担16,261元,林琼单独负担22,763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深圳市龙岗区锋范食品商行: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锦连诉被上诉人上深圳市龙岗区锋范食品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深圳市龙岗区锋范食品商行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1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340元,由张锦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刘洋、中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立新、刘洋、林岗、高波、夏晨阳、中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路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葛森粮油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20.60元,减半收取计3,560.30元,财产保全费2,601.23元,公告费550元,均由原告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谢昌晨: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静露与被上诉人于俊博、谢昌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0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黄静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萍乡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乐普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为(2024)沪01执24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2,718.7722万元范围内对萍乡仲裁委员会(2024)萍仲字第56号仲裁裁决确定的第三人茂之甲(上海)能源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上海乐普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2024)沪01执24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上海乐普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413.1969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915.98元、公告费550元,合计33,465.98元,由被告南通垚舜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0,119.38元、被告上海乐普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4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安徽印象金安绿色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胡亮亮与被上诉人安徽拾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印象金安绿色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胡亮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胡亮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马栋俤:本院受理杨红兵诉马栋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马栋俤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8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1.01元,由上诉人上海龙吟池洗浴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上海贾锐实业有限公司、李金科、王政:

本院受理上诉人倪开禄与被上诉人上海贾锐实业有限公司、李金科、王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11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赵高松,严冬芹:本院受理李传明诉赵高松,严冬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民初4065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民初4065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如赵高松、严冬芹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李传明有权就赵高松、严冬芹原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桂花城12幢2单元603室房屋已被司法拍卖并清偿完该房屋抵押顺序为一的所有抵押债务后的全部剩余款项优先受偿。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95.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795.10元,由赵高松、严冬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赵高松、严冬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李成云,薛敬国:本院受理江华兵诉李成云,薛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1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邓如琪:本院受理上海龙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邓如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3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桑友金,黄金刚,王庆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侯华艮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桑爱刚、桑爱强,桑友金、王庆华、黄金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2025)沪01民终9952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9.35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均由上诉人侯华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孟李萍: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夏俐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夏俐蕴、张凌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周济同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王涛、孟李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356元,由上诉人上海夏俐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夏俐蕴、张凌峰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胡明辉、上海美福印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彬烨、慕叶庭因与被上诉人张保卫、王云及原审被告胡明辉、原审第三人上海美福印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0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7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7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原审被告胡明辉、上诉人孙彬烨、上诉人慕叶庭分别在未出资54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的范围内对(2024)沪0117民初74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原审第三人上海美福印务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张保卫、王云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200元,由上诉人孙彬烨负担1,085.11元、上诉人慕叶庭负担3,255.32元、原审被告胡明辉负担5,859.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200元,由上诉人孙彬烨负担2,550元、上诉人慕叶庭负担7,6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李峰、石素红: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张明华与被申请人李峰、石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再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二、石素红、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明华欠款128,0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54元,由石素红、李峰承担2,811.78元,张明华负担542.22元;公告费400元,由张明华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3,354元,由石素红、李峰承担2,811.78元,张明华负担542.22元;公告费400元,由张明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昂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东溪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浴春、原审被告上海昂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66.88元,由上诉人上海东溪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刘菊青、吕昌亮、江云仙、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云仙、吕昌亮、吴秋狗、刘菊青、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吕昌亮、刘菊青、吴秋狗、江云仙为本院(2024)沪01执284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吕昌亮在其未缴纳出资的49.5万元范围内对上海仲裁委员会(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刘菊青在其未缴纳出资的0.5万元范围内对上海仲裁委员会(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吴秋狗在其未缴纳出资的49.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吕昌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未缴纳出资的0.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刘菊青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刘菊青在其未缴纳出资的24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吴秋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江云仙在其未缴纳出资的0.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吴秋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512.05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吕昌亮、刘菊青、吴秋狗、江云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罗汉(台湾地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石惠平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调字第19号调解笔录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调字第19号调解笔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陈治廷(台湾地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朱唯慈申请认可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的111年度家上字第91号民事判决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认可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的111年度家上字第91号的民事判决,以及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的111年度家上字第91号的民事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杨建华: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传勇、张绪祥、郭宗幺诉被上诉人海湾糖业有限公司[AL KHALEEJ SUGAR CO (L.L.C)],原审被告杨建华、上海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816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被告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人民币297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至四项判决中被告上海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AL KHALEEJ SUGAR CO(L.L.C)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建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苏州通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喻尚:

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卓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苏州通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喻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8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7元,由上诉人河北卓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吕聚鑫: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集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攀勒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吕聚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9.56元,由上诉人上海集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送达裁定书

周甸园、胡文平、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清河百货有限公司、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允底、施丽湖、胡冬梅、胡文壶、胡忠雷、胡文周、胡文丰: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宸诚、胡宸龙、陈晓凤就(2025)沪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的期限是自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吕昌亮、江云仙、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云仙、吕昌亮、吴秋狗、刘菊青、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刘菊青就(2025)沪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刘菊青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五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在其未缴纳出资的24万元范围内对一审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吴秋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