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胡余庆诉被告裘东方、黄坚(HUANG JIAN)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十二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裘东方偿还借款本金56,6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暂计7,960,471.23元;二、判令裘东方支付律师费4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对黄坚(HUANG JIAN)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毛家园路88弄3号1802室以及地下一层车位115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黄坚(HUANG JIAN)等十一名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请总金额暂计64,605,471.23元(暂计至2025年4月14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时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七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上海华擎兴智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来普乐(太仓)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华擎兴智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18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林晨橱柜经营部:本院受理上诉人鲍启航与被上诉人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林晨橱柜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2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鲍启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海百康金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滕军旗、滕晓清、邓爱东、李心瑜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审第三人孙阳、上海百康金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936元,由滕军旗、滕晓清、邓爱东、李心瑜负担3,27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2,658元;一审案件公告费450元,由滕军旗、滕晓清、邓爱东、李心瑜负担2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14元,由滕晓清、滕军旗、邓爱东、李心瑜共同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视奇光学(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茵洛光学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宏达、叶心伟、爱博诺德(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依视明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视奇光学(上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5民初23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20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22.75元,由上诉人上海茵洛光学产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王明辉、洪美华、洪细发、陈金娥、上海艾蒂斯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湖州南浔宏顺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福明、蒋刘春、范淑懿及原审被告王明辉、洪美华、洪细发、陈金娥、上海艾蒂斯家具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6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湖州南浔宏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上海汭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沈建国: 本院受理上诉人汪丽清与被上诉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西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汭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沈建国、上海慈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29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109.80元,由上海市莘庄工业区西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109.80元,上海纳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417.50元,由汪丽清负担。公告费200元,由汪丽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汪丽清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陈志华、陈新华、陈玉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兰平为与被上诉人陈芝兰、陈志妹、陈新华、陈志华、陈玉英、陈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5.8元,由上诉人陈兰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六日施其鸿: 上诉人黄国平为与被上诉人瞿华、姚林芳及原审被告施其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37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5元,由上诉人黄国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六日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初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李奇伟、姜涛: 本院受理原告孙善庆与被告李铁男、李奇伟、姜涛及第三人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沪01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善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因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参与调解,应合计收取13,860元,此款由原告孙善庆负担,其中6,160元向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缴纳,7,700元向本院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