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菲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泽宇、赵黎波因与被申请人姜燕晴、原审被告张艺辉、北京菲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菲动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无法依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14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审判组织由审判长严耿斌、审判员蔡茜芸、沈洁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绿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绿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本院将于2026年1月29日9时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胡玉凌。现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袁瑞雪: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锦连诉被上诉人袁瑞雪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6年1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王韶婧。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本院受理的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赵焕章、秦锦锋、刘喜华、天津万乘大通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宏(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沪01民初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请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代理费共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圆整)人民币【被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欠付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共计232,047,348.47元,其中具体包括:欠付货款163,690,285.32元,代理费68,357,063.15元(代理费以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化收益率14.4%计算,自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起算,暂计至2025年4月15日,实际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基于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现状,本次起诉仅主张上述欠付货款及代理费中的壹亿圆整,剩余欠付货款及代理费另案主张】。2.请求判令被告天津新大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拓疆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包干费、堆存费等与货物有关的费用8,178,886.7元(根据〔2022〕津72民初236号、〔2022〕津72民初231号、〔2022〕津7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暂计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费用6,028,769.6元、天津临港铁源物流有限公司费用1,570,421.1元、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费用579,696元,上述利息损失、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按照生效判决内容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赵焕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赵焕章在未出资2,640万元范围内、被告秦锦锋在8,000万元范围内、被告刘喜华在未出资2,56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秦锦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天津万乘大通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远宏(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暂计175,941.26元由六被告承担。 现本案将于2025年12月2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吴慧琼。现一并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本院受理原告胡余庆诉被告裘东方、黄坚(HUANG JIAN)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十二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裘东方偿还借款本金56,6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暂计7,960,471.23元;二、判令裘东方支付律师费4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对黄坚(HUANG JIAN)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毛家园路88弄3号1802室以及地下一层车位115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黄坚(HUANG JIAN)等十一名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请总金额暂计64,605,471.23元(暂计至2025年4月14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时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七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黄磊鑫、上海虹端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津榕与被上诉人上海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磊鑫、原审第三人上海虹端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7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吴津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上海嘉安烁体育有限公司、夏盛超、王奇:? 本院受理上诉人孔萍萍与被上诉人袁嘉程、夏盛超、王奇、任超、上海嘉安烁体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6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元,由上诉人孔萍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胡根荣、朱一敏: 上诉人上海南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悦兴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屠国明、原审第三人胡根荣、朱一敏、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9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149元,由上诉人上海南区老大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1,639元,上诉人上海悦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5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州红星品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吴虹物业服务分公司: 上诉人苏州远择品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爱琴海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红星品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吴虹物业服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7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601.41元,由上诉人苏州远择品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乐羊羊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乐羊羊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羲众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7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上诉人上海乐羊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顾琴妹: 本院受理上诉人顾国平、彭怀云、顾鹏、唐阿琴、顾立红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顾美兰、顾云兰、赵春风、顾琴妹互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12月24日作出(2025)沪01民终15837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5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上诉人顾国平、彭怀云、顾鹏、唐阿琴、顾立红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沪01民终18312号 潘玉妃、陈广发: 本院受理上诉人谢金土与被上诉人潘玉妃、陈广发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二人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8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13.31元,由上诉人谢金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海中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世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尼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吴世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85302号民事判决;二、上海尼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31,400元;三、上海尼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468,87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以1,462,52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上海中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中上海尼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9,89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0,298元,由上海尼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中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98元,由上海尼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中优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劲慧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瑜斌与被上诉人李卫华、朱文艳、劲慧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洪圣文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无法依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由上诉人赵瑜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万悦表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永春、万悦国际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陈倩芳与被上诉人刘建霞、第三人万悦表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亨时达钟表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263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要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受理上诉人蒋伟初、林和平、魏永辉、张飞、刘飞与被上诉人邵豪杰、梅洁、魏伟、魏永军、陈博、邵育飞、韩亚云、周卫、罗瑞勇、陈兵、石春华、左素萍及原审第三人蒋华初、卞晓红、蒋利初、贺艳、采春强、徐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5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273元,由上诉人蒋伟初、林和平、魏永辉、张飞、刘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史霞静、王提伦:本院受理原告付笑(XiaoFu)诉被告史霞静、王伟航、第三人王提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结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5)沪01民初1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付笑(XiaoFu)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付笑(Xiao Fu)负担。 另,本案原定于在2025年12月24日的开庭取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