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送达传票及诉状

上海甄多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府澜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甄多采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并驳回被告上海府澜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17日14时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叶柏生、上海瑞玲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晋歌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九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晋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玲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施浩、叶柏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原告上海九格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与房屋所有权人上海瑞玲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1499号1层、2层,1503号1层、2层,1501号301-312室、401-413室房产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请求法院在执行(2021)沪01执恢262号案件过程中,保护原告与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将涉案房屋带上述租约(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31年2月28日)进行评估处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7日9时在本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严平(此人在境外):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严斌与被上诉人李中及原审被告严政、严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本案定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9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姜栋: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申请人请求:确认申请人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栋的仲裁协议有效。另,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6日9时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法庭进行听证,届时若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俞岳民:

本院受理原告姚幸福诉被告贵州逐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市永和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泓恩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绿和美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俞岳民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不予执行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2024)厦鹭证执第1917号执行文书;二、审判该公证文书涉及民间借贷及债权转让基础法律合法性,认定《借款合同》、《永和美直接融资计划产品认购协议》、《还款协议》民间借贷、债权转让主合同及担保、股权质押次合同无效;三、解除原告连带担保责任;四、被告承担诉讼费;五、将本案涉嫌犯罪的证据及线索移送有关机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0月28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孙春蓉。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徐小喆、嘉兴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食回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翔、徐小喆、嘉兴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依法中止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中环北路732号1号楼2楼201-212室的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并确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租赁权在拍卖后继续有效,带租约评估拍卖。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3日14时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铭仁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子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天城投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思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铭仁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波业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申请人请求不予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21)沪仲案字第4879号裁决书。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铭仁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九楼)听证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芜湖迪斯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殷保东、中泰融鑫(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联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迪斯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殷保东、中泰融鑫(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杭州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回购原告持有芜湖迪斯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出资本金部分对应的回购价款500,000,000元;2.依法判决芜湖迪斯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原告投资收益或杭州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部分对应的回购价款【自2023年10月1日(不含)至实际支付之日(含),计算公式:以投资本金500,000,000元为基数,日利率为10%/365,暂计算至2025年5月6日为500,000,000元*10%/365*583天=79,863,013.70元】;3.依法判决杭州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回购价款的违约金【计算公式:自2025年4月10日(含)起,每迟延支付1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七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6日(含)为1,455,295.84元】;4.依法判决殷保东对芜湖迪斯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述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依法判决中泰融鑫(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对杭州覃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依法判决中泰融鑫(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违约金【计算公式:自2025年4月10日(含)起,每迟延支付1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6日(含)为15,812,599.90元】;7.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0月15日9时15分在第三十六法庭公开审理。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谦顺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上诉人杭州市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3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将于2025年9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何建。现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能源燃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韩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潮州华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潮州深能燃气有限公司、华瀛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初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2.解除对潮州市华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潮州深能燃气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2192万元股权的冻结;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4日15时15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静如、蒋鑫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中止对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801弄6号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或者第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4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送达判决书

张欢:本院审理的上诉人徐侯聪与被上诉人田广峰、王倩、陈德棉、张欢及原审第三人上海财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7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784元、公告费200元,均由上诉人徐侯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连云港新郁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苏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长江轮船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连云港新郁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7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509元,由上诉人江苏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刘望娟(中国籍,现居住澳大利亚)、曹佳旸(中国籍,现居住澳大利亚):

本院受理上诉人兰兰因与被上诉人曹晖、刘望娟、曹佳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2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23元,由兰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罗汉(台湾地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石惠平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调字第19号调解笔录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调字第19号调解笔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湖北省皓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余军、迟艾军、漏德宝、杨云龙、彭洋、李智、杜文、高同强:

上诉人程昊阳、吴健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炎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湖北省皓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余军、迟艾军、漏德宝、杨云龙、彭洋、李智、杜文、高同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程昊阳、吴健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陈治廷(台湾地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朱唯慈申请认可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的111年度家上字第91号民事判决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认可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的111年度家上字第91号的民事判决,以及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的111年度家上字第91号的民事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杨建华: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传勇、张绪祥、郭宗幺诉被上诉人海湾糖业有限公司[AL KHALEEJ SUGAR CO (L.L.C)],原审被告杨建华、上海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816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被告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人民币297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至四项判决中被告上海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AL KHALEEJ SUGAR CO(L.L.C)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建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杨建华:本院受理上诉人王传勇、张绪祥、郭宗幺诉被上诉人塞瑞铝业有限公司(Syral Aluminum P.J.S.C.),原审被告杨建华、上海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5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1273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被告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人民币297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三至四项判决中被告上海朔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塞瑞铝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建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共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甘晓华与被上诉人上海顺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共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4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0元,由上诉人甘晓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潘光:本院受理潘璐西,吴晓强,吴丽娜,吴小平,吴宪,张清,张杰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顺忠、潘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潘璐西、吴晓强、吴丽娜、吴小平、吴宪、张清、张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上海北尚广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陶春华、陶佳佳与被上诉人上海巧乐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北尚广娱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2025)沪01民终8548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8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陶春华、陶佳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上海赞沁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宋海蓉、薛华与被上诉人上海赞沁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鑫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道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中融恒瑞国际大厦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2025)沪01民终9464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薛华、宋海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深圳市美鑫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薛华,宋海蓉诉深圳市美鑫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赞沁置业有限公司、道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中融恒瑞国际大厦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9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9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薛华、宋海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苏州通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喻尚:

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卓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苏州通口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喻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8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7元,由上诉人河北卓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吕聚鑫: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集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攀勒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吕聚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9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9.56元,由上诉人上海集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张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雷婷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繁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金港镇天逅酒店、张俊及原审第三人张康、陈道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87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元,公告费340元,均由上诉人雷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武汉新重冶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朱宏华与被上诉人方华,原审被告陆煜、武汉新重冶控股有限公司、倪岳、原审第三人上海年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地址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7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朱宏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深圳市润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耀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惠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大場勉(OBA TSUTOMU)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2民初54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7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0,938元,由上诉人上海惠权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大場勉(OBA TSUTOMU)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陈志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琦雅与被上诉人娄延川、陈志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8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罗琦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周甸园、胡文平、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清河百货有限公司、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允底、施丽湖、胡冬梅、胡文壶、胡忠雷、胡文周、胡文丰:

本院受理原告胡宸诚、胡宸龙、陈晓凤与被告郑凯、周甸园、胡文平、第三人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清河百货有限公司、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允底、施丽湖、胡冬梅、胡文壶、胡忠雷、胡文周、胡文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胡宸诚、胡宸龙、陈晓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500元,由胡宸诚、胡宸龙、陈晓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路茂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聚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鸿泱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路茂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为:2021年9月3日签订的《上海市二手车买卖合同(2010版)》中的仲裁条款对被申请人上海鸿泱物流有限公司有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上海聚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上海熙宜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祝新章与被上诉人上海熙宜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祝新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陈金山、朱幼堂:本院受理上诉人朱国潮与被上诉人王伟松、原审第三人陈金山、朱幼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26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9,126元,由上诉人朱国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季晔: 上诉人帅本平、冉应义因与被上诉人季超、季君乐,原审第三人季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18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帅本平、冉应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歌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泰达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歌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2,323.23 元,由上诉人广州泰达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25,413.6 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6,909.63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何邦呈:本院受理上诉人蒋福青、上诉人孙优优与被上诉人何邦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1623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何邦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蒋福青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0元;并偿付上诉人蒋福青以人民币2,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以前(含本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含本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驳回上诉人蒋福青要求上诉人孙优优与被上诉人何邦呈共同偿还上述借款人民币2,900,000元及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合计人民币30,400元,由被上诉人何邦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05元,公告费人民币250元,合计人民币25,755元,由被上诉人何邦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刘书全: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餐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娴、刘书全、原审被告重庆盈熙横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54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重庆餐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穆杏怡:本院受理卢仔珍诉穆杏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穆杏怡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3659号民事裁定书。其内容为:准许上诉人卢仔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上诉人卢仔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杨秀如:本院受理上诉人傅永平诉被上诉人上海永慈康复医院、被上诉人上海锦星医院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秀如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杨秀如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7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6元,公告费340元,由傅永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曾祥远:本院受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诉曾祥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9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8.20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杨宜庸、磐多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立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4民初25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04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龙华珑瑞景商贸行:本院受理朱桂宝诉上海辰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恩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口龙华珑瑞景商贸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8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6民初105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6民初1053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被上诉人海口龙华珑瑞景商贸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朱桂宝赔偿24,4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上诉人海口龙华珑瑞景商贸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1元、公告费390元,由被上诉人海口龙华珑瑞景商贸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郑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娇与被上诉人上海钤白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7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340元,由刘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杨宜庸、磐多魔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立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4民初26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0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沈振新: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美仙因与被上诉人沈振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5)沪01民终9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378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378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美仙102,559.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27元,减半收取1,363.50元,由杨美仙负担191.95元,沈振新负担1,171.55元。公告费400元,由沈振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杨美仙负担368.9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726.08元。公告费340元,由杨美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上海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爱军、方金华: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平与被上诉人上海欧观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极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爱军、张龙先、方金华、钟莉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0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吴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万雪娇:

本院受理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潜、原审被告万雪娇、凌跃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1014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公告费340元,由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陈子阳与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兆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俞燕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上海市闵行区金光路801弄100号房屋;二、驳回原告陈子阳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750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均由被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王小平、王小忠: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茂建与被上诉人上海松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小忠、王小平、原审第三人上海茂肯实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8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上诉人王茂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施宏伟、张红卫: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王兴仁与被申请人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宏伟、张红卫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凌敦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一、撤销本院(2023)沪01民终14220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沪0120民初167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432元,退还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退还24,415.5元)。再审公告费340元,由上海森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送达裁定书

上海芮优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佑健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冠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芮优庭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辖终97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其他公告

宿芙凌:本院受理张玉玲,丁婉莹诉宿芙凌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上诉人张玉玲,丁婉莹就(2024)沪01民撤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张玉玲,丁婉莹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撤5号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所有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骆进明、方娟: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连裕就(2024)沪0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24)沪0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不得追加上诉人王连裕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京仲裁字第1397号裁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改判上诉人王连裕无须在3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原审被告上海京恒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所负(2023)京仲裁字第1397号裁决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是自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王潇、张建华、王朋云、上海安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贺荣就(2024)沪0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关于追加贺荣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2、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贺荣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的期限是自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