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间,涉案被告人为了逼迫被诱骗的被害人加入“人际网络营销”的传销组织,采用反锁房门、封闭窗户、限制通信、24小时专人看管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限制时间从几日至十余日不等。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涉案被告人以“人际网络营销”作为授课内容,宣称该“项目”有国家专门政策扶持,以高报酬为诱惑,打出人情牌、运用成功学、辅以高薪刺激,采用各种手段说服被害人购买“产品”,还要求被害人利用亲朋关系诱骗其他人员进入该“项目”,对于反抗比较激烈的被害人,辅以言语恐吓和暴力程度较轻的打骂行为。
被限制人身自由多日后,部分被害人加入了该传销组织,部分被害人则被公安机关解救或自行逃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8起案件75名被告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8起案件均有部分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撤回上诉,上海一中院裁定准许。8起案件一审判决已于日前生效。
摘自:2014—1—9 《法制日报》
作者: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