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明夫妇经被告上海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于2013年3月与卖家王静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买卖合同,约定陈明夫妇购买王静名下位于上海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陈明夫妇向王静支付了25.5万元首付款。之后,因贷款未能办出,陈明夫妇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此时,中介表示可将买房人变更为陈明的弟弟陈晨,并出具《保证确认书》,承诺确保帮陈晨办出贷款并完成过户;但因非沪籍的陈晨属于限购对象,需对陈晨的“购房资质”进行包装,收取贷款及过户所用的“包装费”共9万元。购房心切的陈明夫妇将买房人变更为陈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将“包装费”5千元支付给中介。然而,中介事后未帮陈晨如期办出贷款。为减少对王静的违约赔偿责任,陈晨无奈之下与王静及中介介绍的另一买家刘力签订《转让协议》,将原买卖合同权利低价转让给刘力,刘力只须向陈晨支付18万元。陈明夫妇及陈晨认为,中介收取“包装费”并承诺办出贷款属于违规操作,故起诉要求中介赔偿首付款差价损失7.5万元,返还包装费5千元。一审判决中介返还包装费5千元,驳回了原告其余诉讼请求。陈明夫妇、陈晨不服,并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陈晨属于限购对象,不具备在沪购房的资格,对此中介应为明知,然而中介仍承诺为陈晨办理贷款和过户,甚至采用收取高额费用,为陈晨进行“包装”以使其获取购房“资质”的违规手段。其后,由于中介未能为陈晨办出贷款,导致陈晨不得不低价转让合同权利,遭受差价损失7.5万元。显然,中介在居间过程中的欺诈及违规操作行为与陈晨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中介应对此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陈晨明知被限购,仍轻信中介承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二审据此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中介80%,陈晨20%,并改判中介除返还“包装费”外,还应赔偿陈晨6万元差价损失。 (文中人物为化名)
摘自:2014—1—14 中青在线
作者: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