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猎捕野生鸟禽获刑7个月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月20日
    在常人眼中,总觉得弄点野味卖给饭店,赚点外快,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儿。未曾想,这样的行为,其实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狩猎的刑事上诉案件作出二审裁判,被告人强某因非法猎捕野生鸟禽24只,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2年12月4日至6日,强某伙同他人多次在上海浦东新区一处被列为全年禁猎区的芦苇地,以药物投毒的方式猎捕到野生鸟禽24只,其中包括绿头鸭2只、赤膀鸭2只、绿翅鸭7只、斑嘴鸭13只。经鉴定,上述野生鸟禽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绿头鸭、赤膀鸭、绿翅鸭另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的保护名录。

  同月6日,强某在欲将上述24只野生鸟禽出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强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强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强某撤回上诉,上海一中院于2月19日裁定准许。

    摘自:2014—2—20 《青年报》

    作者: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