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至6日,强某伙同他人多次在上海浦东新区一处被列为全年禁猎区的芦苇地,以药物投毒的方式猎捕到野生鸟禽24只,其中包括绿头鸭2只、赤膀鸭2只、绿翅鸭7只、斑嘴鸭13只。经鉴定,上述野生鸟禽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绿头鸭、赤膀鸭、绿翅鸭另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的保护名录。
同月6日,强某在欲将上述24只野生鸟禽出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强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强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强某撤回上诉,上海一中院于2月19日裁定准许。
摘自:2014—2—20 《青年报》
作者: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