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四项举措规范减刑假释案审理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1日
    一面在服刑中要求减刑、假释,一面却怠于履行判决义务,把该退赃、退赔的财产藏匿起来和司法机关“躲猫猫”,这样的减刑、假释提请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难以通过。3月13日,该院推出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申报等四项举措,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为服刑人员寻求法外包容加上一道“防火墙”。

  四项举措分别是:负有刑事判决义务的罪犯在提请减刑、假释前须填写新拟订的《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减刑、假释工作开展监督,对于检察机关就减刑、假释幅度与监所方面持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列入公开开庭审理范围;推进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上网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工作;加大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排查力度。

  其中,针对实践中发现的“三类罪犯”有财产刑、附带民事裁判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的情况,上海市一中院设计的《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属创新之举,通过要求罪犯自行申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履行、执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以及名下可支配财产情况,作为认定其认罪悔罪表现的依据,以便在减刑、假释时予以从严掌握。

    摘自:2014—3—21 《法制日报》

    作者:敖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