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举措分别是:负有刑事判决义务的罪犯在提请减刑、假释前须填写新拟订的《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对减刑、假释工作开展监督,对于检察机关就减刑、假释幅度与监所方面持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列入公开开庭审理范围;推进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上网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工作;加大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排查力度。
其中,针对实践中发现的“三类罪犯”有财产刑、附带民事裁判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的情况,上海市一中院设计的《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属创新之举,通过要求罪犯自行申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履行、执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以及名下可支配财产情况,作为认定其认罪悔罪表现的依据,以便在减刑、假释时予以从严掌握。
摘自:2014—3—21 《法制日报》
作者:敖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