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制定"庭前会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15日
    程序性问题有争议,再也不用在庭审过程中“零敲碎打”地提出,而是可以在庭审前得到“一揽子”的妥善解决,如对结果不服,还能得到有效救济。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共同制定《关于庭前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在规范和细化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操作流程的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提升案件庭审质效,提供了规范性指引。

  《刑事诉讼法》182条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即开庭前审判人员可召集相关诉讼参与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未能完全满足实践需求。为此,上海一中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前期调研,与市检察一分院共同制定了17条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注重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辩护方的程序权利,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程序性异议或要求,合议庭应当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及时作出裁决”,如当事人对程序性裁决不服,“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请上级法院审查该裁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畅通救济渠道。

  同时,该实施办法还为庭前会议的开展提供了一套规范细致的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应递交的材料、庭前会议召开的次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情形的处理等实际操作问题,通过逐一加以细化明确,整个“开会”过程更趋规范,进一步凸显了可操作性。

    摘自:2014—4—15 《劳动报》

    作者: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