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雪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13年3月完成《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的游戏开发设计,从同年8月起陆续在美国、欧洲、亚洲邀请部分公众对该游戏进行测试。暴雪公司授权网之易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炉石传说》网络游戏,并以运营为目的使用与该游戏相关的知识产权。
但在庭审上,游易公司否认了侵权行为,辩称两个游戏发布在不同平台,不同游戏引擎,源代码不可能相同。两个游戏的设计起源也不一样,一个是以西方魔幻世界为背景,另一个是以三国演义为背景。原告所称的标志、游戏界面、文字等并不形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整套卡牌的玩法、功能,在卡牌中是常有的,不具有独创性,功能的设计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所以,《卧龙传说》和《炉石传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就“原告发布的游戏及游戏中界面、特效等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被告开发游戏等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如果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多回合辩论。
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合议庭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
摘自:2014—4—22 《劳动报》
作者: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