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界定涉自贸区案件范围
“自贸区成立以来,一中院先后受理了8起涉自贸区案件,其中一审案件5件,上诉案件3件。”上海市一中院自贸区专项合议庭审判长单素华介绍,随着自贸区的建设发展,如何把握好法律关,用新的或正在改革的政策和法律为自贸区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成为法院系统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就拿何为涉自贸区案件来说,这一直是个受到广泛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市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介绍,在此次发布的《审判指引》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作为区分的主要标准,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公民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或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诉讼标的物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涉及自贸试验区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的”案件属于涉自贸区案件。
审理涉自贸区案件时,往往会遇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需要协调法律与政策规定的情况。汤黎明表示,《审判指引》从审判实际出发,将依法审判原则、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原则、审判质量与效率统一原则确立为涉自贸区案件的审判原则,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能正确把握审理方向的同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规范。同时,在审判机制上也有所改革创新,在成立自贸区案件专项合议庭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专业需要,将打破审判庭界限,跨审判庭约请法官临时加入专项合议庭审理案件。
自贸区鼓励创新更需防范风险
自贸试验区的企业经营形态众多,将会出现许多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交易形态。“这类交易在法律上称为无名合同,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认定,亟需在司法实务中提出解决办法。”汤黎明介绍说,针对这类自贸区内出现的新问题,《审判指引》分门别类进行了明确和界定。“像新类型的无名合同,《审判指引》提出应根据国际交易的惯例,结合当事人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分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金融制度改革是自贸区先行先试的重要内容之一,金融案件的审理相较于一般商事案件也有其特殊之处。《审判指引》出于鼓励创新的考虑,规定自贸区内的金融创新活动如遇到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作明确规定,但属于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推进自贸区建设的保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所准许事项范围的情况,应在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同时,又分别针对银行、 保险( 放心保 )、证券业的金融创新明确了审查标准。
“自贸区作为试验区,各类法律法规的适用需要一定时间试错来逐步修正,应当允许先行先试,否则无法发挥试验区的功能。”汤黎明介绍,在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审判指引》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可参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针对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规定了具体的审查依据。
设陪执员优化法院执行权配置
涉自贸区案件多为商事案件,对执行效率有着较高的要求。汤黎明介绍说,《审判指引》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执达员制度”,规定“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被执行财产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可聘请陪执员参与辅助执法,并探索选聘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负责涉自贸试验区执行案件部分辅助性事务的实施”。
“新民诉法规定仲裁前可采取保全措施,但基于缺少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致使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鲜有应用。自贸区成立后,仲裁也将成为解决商事或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途径,而对于知识产权、专利等侵权案件而言,仲裁前能否有效保全证据或财产将成为案件能否进行下去的基础。”汤黎明表示,《审判指引》将仲裁前的保全予以细化,规定“申请人持保全申请书、书面仲裁协议(或内含有仲裁条款的书面合同)、有效担保及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即可直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保全。本院经审查合乎法律规定后,即直接予以受理。”
摘自:2014—4—30 《文汇报》
作者: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