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上海网6月4日电 (朱瑞)七旬老伯独自一人到澡堂洗澡,不料晕倒在浴池中。虽然很快被发现并送医急救,但老伯仍未能苏醒,入院六日后死亡。老伯的两个儿子将澡堂经营者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了两儿子的诉讼请求。
2012年底,年近七旬的武老伯独自一人到澡堂洗澡,突然,擦背师傅和其他客人发现武老伯晕倒在浴池中,擦背师傅立即叫来澡堂经营者林峰,两人将武老伯抬出浴池,进行胸外按压,并马上打120急救电话。很快,武老伯被送往急救中心。然而,遗憾的是武老伯始终没能醒过来,并在入院六天后死亡。死亡小结中关于死亡原因记载为:猝死?溺水,心脏骤停综合征。武老伯的遗体未经尸检即火化。其后,武老伯的两个儿子武海、武涛将林峰告上法院,认为武老伯生前身体健康,正是因为经营者林峰的疏忽懈怠,澡堂内缺乏合理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才导致武老伯在洗澡过程中溺水身亡,故要求林峰赔偿医疗费、急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余元。
林峰对武海、武涛的说法并不认可,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武老伯年事已高,根据事发前的就诊记录,武老伯患有高血压、心率不齐、房早等疾病,因此不排除武老伯因自身疾病而晕倒,并导致死亡的结果。林峰对武老伯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武海、武涛的诉讼请求,武海、武涛对此不服并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林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争议在于对“过错”的判断。首先,林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物”和“人”两方面,从“物”的角度而言,事发澡堂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内部设施配置符合相关规定,武海、武涛认为事发澡堂在防滑方面存在问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从“人”的角度而言,林峰同澡堂其他人员在发现武老伯晕倒后随即将其抬出浴池,进行紧急抢救,并拨打医疗急救电话,故林峰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应属及时、恰当,已尽到澡堂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武海、武涛认为武老伯长时间溺水,澡堂工作人员对武老伯的救助有所延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其次,事发时浴池中的水并不深,对于浴客而言并无安全隐患,而洗浴本身是一项比较私密的个人活动,要求澡堂经营者对于浴客给予时时刻刻的关注,不符合常理。再次,武老伯于事发后六天死亡,在无法判断其确切死因的情况下,武海、武涛以林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林峰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法院最后指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所应负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标准,如果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即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则过于严苛,无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
上海一中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摘自:2014—6—4 中国新闻网
作者: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