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史耀可 通讯员 潘静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宜家被辞员工在宜家商场纵火引发的刑事案件。法院认定该男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顾某于2013年8月应聘至上海某宜家商场工作,同年11月被辞退。因工资结算未能如自己所愿,顾某一直心怀不满。
被辞退几天后,顾某在五金店内购买了2.5升“酒精”,并携带两只打火机,于晚上8点左右,来到自己曾工作的宜家商场欲伺机放火。
因见当时客流较大,顾某并未当即实施放火。当晚,顾某利用自己熟悉环境的优势,爬到商场一楼自选区货架顶层,并拆箱新的枕头睡了一晚。
第二日早上,为防“酒精”的气味触动消防开关,顾某用塑料纸包裹住他附近的一只消防喷淋头。8点50分左右,商场员工搬运货物时发现顾某。顾某即将所携带的“酒精”浇洒在自己和商场员工身上、货架及枕头上,手持打火机扬言要烧毁商场。
上午9点,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至现场,顾某仍手持打火机多次打着火苗威胁他人不能靠近。后经劝说,顾某于11点左右扔下打火机并被带至派出所。 事发当天,该宜家商场停业3个多小时。后经检验,顾某所携带的“酒精”,含有多种易燃化学成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顾某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是讨要工资,主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太大损失,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顾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只能说我维权过火”,在二审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顾某这样说道。针对顾某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审判长沈黎法官认为,本案中,顾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予以减轻处罚;顾某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确已充分考虑其犯罪中止等情节,在量刑幅度上予以了减轻处罚。顾某再要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另据审判长介绍,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合议庭法官还专程走访了事发的宜家商场,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安全细节问题,与对方作了进一步沟通。商场也充分听取意见,加强了安全防范,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整改。
摘自:2014—6—9 解放网
作者: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