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手联弹 谱写司法公信奏鸣曲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5日

    研讨背景

    6月13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研讨会在沪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沪黔两地法院、律师界和高校学界的代表共70余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围绕司法公信力与审判质量、司法公开、司法能力的关系等议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

    公正之“手”:每一起案件都是司法公信的载体

    司法具有公信力,人民法院才能成为赢得群众信任的终局裁判场所。那么,什么是司法公信力?以什么标准、如何评价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我认为它指的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的认同程度和信服状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立斌说。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郑成良认为:“一个有理性的人选择信任司法,一定是司法中的四样东西能赢得他的信任,一是法官对法律的绝对忠诚,二是司法的中立性,三是裁判的拘束力,四是裁判的决断力。”

    而归根到底,影响司法公信力最基础、最核心的因素,是审判质量。

    对于如何严把案件质量关,上海一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沈维嘉介绍了该院的经验:程序上,采用电脑自动随机分案,避免人工分案可能产生的“关系案”、“人情案”;实体上,加强对案件评议环节的检查力度。

    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与不懈追求。然而公正不仅要体现于法院的数据和业绩,更要让社会公众、让当事人心悦诚服。“举个例子,对于那些立案后久拖未决的当事人来说,法院再高的结案率他都很难信任”,遵义中院院长刘力对此直言不讳,“所以,实现个案裁判中的公平正义,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无论多么宏伟的事业,都需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要把办理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细节当作树立司法公信的载体,在每一个案件中主持了公道,司法的公信就能够树立起来。”遵义中院民二庭庭长张汝坤、 研究室主任田细江表达了上述看法。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也表示,如果当事人不信任司法,那么会彻底无视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所以作为律师,有责任尽最大努力,在每一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让当事人信任司法。

    公开之“手”:裁判文书上网,你准备好了吗

    囿于我国“息讼、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尊重规则、尊重法治文化氛围的相对缺失,司法公信力建设面临许多困难。也因此,各地法院近年来大力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力求让司法公正“看得见”、“可感受”。

    以沪、黔两地法院为例。上海一中院注重构建“全流程、多维度、信息化、能动性”的司法公开模式,去年完善推出了《司法公开全方位落实一百则》落实意见。

    而遵义中院则将司法公开的重点放在诉讼程序方面。该院在诉讼服务中心专门设置案件自助查询机,当事人可以通过身份证感应方式自行进入案件查询系统,高效、便捷地查询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审理进度。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公开促公信,运用互联网思维建设公正廉洁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要以当事人为中心,以当事人表达出来的司法需求为中心,在全社会共同营造关注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氛围。”

    不少与会法官坦承,最高人民法院今年着力推进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尤其是生效裁判文书上网,让大家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

    “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后,有的法官产生了畏惧心理,不敢大胆说理论理,而是以格式化的‘八股’文书应付。”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院长杨成书坦言。

    对此,刘力认为,如果裁判文书中关键的事实认定、焦点分析和裁判理由难觅踪影,裁判文书公开退化为如何避免文书错漏语病,则与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的目的大相径庭。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清伟指出,司法公开不仅要形式公开,更要实质公开,裁判文书中应将合议庭每个法官的观点都予以公开。

    就公开的程度问题,上海一中院副院长黄祥青举例说,利益纠纷双方激烈对抗中表现出自私的、恶的一面,就不应向公众暴露无遗。再如刑事裁判文书中不能传授犯罪方法,相应地,庭审的公开也应有所选择和节制,“应理性地、而不是一窝蜂地为公开而公开。”

    素养之“手”:仰赖职业操守和司法能力

    丹宁勋爵说过:“正义必须来源于信任,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即遭到破坏。”不偏不倚的判断和裁决,首先来自法官所拥有的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其次是高超的司法能力。法官要有可靠的衡平感、准确的决断力和令人信赖的亲和力。“很难设想思维混乱、庭审拖沓、说理不通的法官会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陈立斌说。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主任孙长山谈到了司法专业化、精英化与大众化之间的矛盾。“越不理解,越容易怀疑和迷信。因此,司法为大众所理解,是得到普遍信任的基础性条件。”

    确实,裁判注重于解决实际纠纷。对于地处贵州的乡村,法官司法能力体现在“对于城乡结合部,通过裁判为农村经济转型提供法律指引;对封闭的偏远山区,则更加需要修复性司法,构建和谐乡村关系。”有着长期基层法庭经历的遵义中院民三庭庭长刘晓波表达了他的看法。

    而在当今这样的大数据、全媒体时代,对法官能力的要求,无疑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也因此,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法官必需终身学习,切实解决“本领恐慌”问题。

    沟通之“手”:第三方评估,这个可以有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每年编写《上海法治建设蓝皮书》,他们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对于审判质量,市民和法官自己的评价要差14.6%。该院副院长叶青教授认为,“他有他的标准你有你的标准,怎样能让两者对接,这是当下构建中国特色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必须要回应的问题。”

    近年来,类似上述机构对司法工作做出评价的路径和方法逐渐增多。检视此项工作,法院作为被评价的主体,从主动推进的维度,还有哪些方面有待加强?

    首先是机构选择的中立性,客观、中立、第三方,这些要素是取得公众信任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指标选择、权重分配的科学性;第三要更多引入社会评价指标,如当事人对法院的了解、诉讼经历、诉讼所遇障碍等等,直接展示其内心感受。

    评估只是一个方面。“建立评估回应机制,使评估成为一个双向反馈的过程。法院应积极关注公众诉求,努力改进和解决评估中发现的影响公信力的问题。”陈立斌认为,“这一点尤其重要。”

    摘自:2014—7—14 《人民法院报》

    作者: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