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一涉自贸区执行案件获和解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23日
    人民网上海9月22日电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涉自贸区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释明该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审判指引》)中反规避执行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产生有效威慑,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取得良好法律效果。

今年6月,上海一中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执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49万余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该案执行法官余运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单位名下的四部机动车及无存款的银行帐户后,再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单位也一再强调公司“营业收入下降”、“现金流转紧张”等因素,故无法及时清偿。

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单位虽注册在上海市杨浦区,但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等均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属自贸区范围,本案符合《审判指引》中有关涉自贸区案件的认定标准,可适用《审判指引》执行。

《审判指引》是上海一中院结合法律法规、自贸区政策和市高院自贸区司法保障意见等要求,经过深入调研和审慎论证后制定并于今年4月向社会发布的,旨在为自贸区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各类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及执行等工作提供指引性思路。

根据《审判指引》第66条规定,单位被执行人存有转移财产等嫌疑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且预付相关费用后,可对单位被执行人执行立案前一年内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以审查其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

据此,执行法官向被执行单位说明本案系涉自贸区执行案件的情况,释明了《审判指引》第66条规定,并说明若适用该规定开展执行司法审计,将视审计结果将其列入被执行人黑名单或追究其规避法院执行的责任。

最终,在《审判指引》反规避执行规定的威慑下,被执行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在法院限定的时间节点前向法院交付了首笔钱款14万余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承诺余款在今年10月1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

摘自:2014—9—22  人民网

作者: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