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茅士家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委派至中海发展公司及中海油轮公司担任总经理。茅士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分别在中海油轮公司经营广州石化和广西石化油品运输业务期间,伙同时任中海油轮公司航运部副主任、副总经理的刘后平将相关业务交由其子茅某(另行处理)经营,茅某累计获利1500余万元。
2011年11月,刘后平委托茅士家之子茅某为其代拍上海市机动车私车牌照额度,茅某表示同意。当月,茅某以45900元的价格拍得一份私车牌照额度,并将上述拍卖款连同100元手续费一并予以支付。直至案发,刘后平未向茅某支付上述私车牌照额度对应的钱款。
2014年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被告人茅士家、刘后平为亲友非法牟利,刘后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一中院于同年9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辩方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茅士家、刘后平的行为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告人刘后平的行为亦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茅士家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刘后平,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子茅某进行经营,使茅某获取非法利益1500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茅士家、刘后平的行为均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系共同犯罪。刘后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方所提无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茅士家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摘自:2014—12—20 《新民晚报》
作者: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