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史耀可 通讯员 敖颖婕)今天上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被认定排放污水水质超标引发的行政处罚上诉案,围绕上海某橡塑公司就奉贤区水务局处罚是否正确适当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法庭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双方亦激烈交锋发表各自辩论意见。
2014年2月,奉贤区水务局工作人员来到上海某橡塑企业进行排放污水水质检测。在公司员工的陪同下对污水检测井处正在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经上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检测,污水样品中PH值为1.84,严重超过上海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所规定的PH排放限值6~9。
奉贤区水务局于2014年3月立案,经调查,奉贤区水务局认为橡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相应规定,遂拟对橡塑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奉贤区水务局于2014年7月3日举行听证,听取了橡塑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于2014年9月1日对橡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2014年10月,橡塑公司将奉贤区水务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橡塑公司的诉讼请求,橡塑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法庭上,橡塑公司提出公司是橡胶生产企业而非重金属污染企业,不可能存在排放污水严重超标的情况,在被告知检查结果严重超标的情况下便表示该单位主要排放生活污水故不清楚水质超标原因,整个庭审过程中橡塑公司一再强调对检测结果不能接受,公司没有严重污水超标的情形,且并未从奉贤区水务局获知污染源在何处。
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一中院将择期对案件作出宣判。
摘自:2015—1—20 解放网
作者:敖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