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1日

日前,我院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试行)》,藉此更好地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利,进一步构建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确保该《规定》合法合规、务实管用,我院自 2014年12月起,先后通过走访、座谈、书面征询等形式了解市律师协会对保障律师权利的建议,在形成草案后又广泛征求市律师协会和我院审判庭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提交我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规定》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内容全面。《规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制定而成,内容包括保障律师依法立案、申请诉讼保全、参与案件调解、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查令以及在刑事案件中会见被告人、阅卷及调查取证的权利、对案件审判流程信息、执行案件信息的知情权,法院裁判充分考量律师发表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为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提供便利,畅通律师与法官工作联系渠道,建立法律适用统一交流机制等。二是针对性强。2014年3月,我院与市律师协会签订《关于建立沟通交流协作机制备忘录》。同年12月,我院与市律师协会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意见建议,并在《规定》中尽可能吸纳和体现,可以说具体条文均是针对市律师协会所反映的律师执业中需要突出予以保障的相关权利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操作性强。《规定》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具体方式和操作流程,让权利保障落在实处。如第14条规定,律师确因庭审时间冲突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庭审,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我院书面提出变更开庭时间的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四是具有改革探索性。《规定》系我院司法改革配套规定,是建立新型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制度性探索,有利于促进诉讼制度完善,进而确保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