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公司排污超标被罚10万提诉讼 法院: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企业应引以为戒尽到环保责任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4日

    “水十条”的出台,让水污染防治再次成为公众瞩目的热点问题。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橡胶公司排污超标不服水务局处罚而引发的二审行政案件,二审判决认定水务局处罚并无不当,驳回橡胶公司诉请。

  橡胶公司不服10万元罚款状告水务局

  2014年2月26日,上海奉贤水务局至该区一家橡胶公司进行排放污水水质检查,在该公司工作人员许某的陪同下,上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采样人员在该公司的污水总排口进行污水采样。经市排水监测站检测,污水样品中pH值为1.84,严重超过上海市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所规定的pH排放限值6~9。
  水务局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同年6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橡胶公司拟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听证权利。同年7月3日,水务局举行听证,听取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2014年9月1日,水务局对橡胶公司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于同年2月26日实施了排放的污水水质超标的行为,违反了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橡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务局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执法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橡胶公司诉请。

  二审法院回应三大争议焦点

  橡胶公司上诉称,其不存在排放严重超标污水行为; 水务局委托市排水监测站对其排放污水水质进行检测的程序等违法; 水务局仅以污水水质严重超标为由对其作出罚款10万的处罚属法律适用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而水务局则辩称,其系根据市排水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上诉人排放的污水样品pH值严重超标,在对上诉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其对检测报告结果未提出异议; 市排水监测站系专业检测机构,有相应的技术规范;其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针对双方上述争议焦点,上海一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根据水务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取证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2014年2月26日橡胶公司受检采样的污水pH值为1.84,水质超标的事实。虽橡胶公司称其委托其他公司于同年4月2日作出的检测报告显示排放污水符合水质标准,但该检测结论不能否定水务局对橡胶公司2014年2月26日排放污水水质检查的结果。
  根据水务局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市排水监测站的资质证明,该站具备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相关资质。在检查当日,由橡胶公司工作人员陪同采样,并对采样现场记录信息签字确认。市排水监测站按照专业规定的检测方法对采样样品进行检测,作出的检测结果以及核查结果具备客观性。现未有证据证明该站的检测资质、检测过程以及检测结果违反规定。
  根据上海水务部门 《严重超标界定值应用解释》,pH值小于5属于严重超标。橡胶公司在检查当日排放的污水经检测pH值为1.84,属于严重超标的情形。水务局适用《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无明显不当,亦未显失公正。水务局经依法立案、调查询问、召开听证会听取橡胶公司的陈述申辩后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执法程序亦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企业应尽到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相继颁布和修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鉴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易对环境造成危害,相关法律规范对企业设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义务。国务院于近日发布的“水十条”,亦将工业水污染防治作为重点,促使企业规范生产行为。
  本案上诉人作为一家橡塑制品等制造加工企业,本应恪守环保义务,但其却严重超标排放污水、污染环境,故而受到行政机关的相应处罚。
  处罚是对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制裁,更是对企业的一个提醒。本案上诉人及相关企业应引以为戒,在生产过程中确保污水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尽到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摘自:2015—4—24 《上海法治报》

    作者: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