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上海网8月11日电 王亮操作起重机起吊活动房时遭高压电击,同伴张欣不假思索准备上前去拉,结果不幸触电身亡,王亮却奇迹般地自救成功并脱离危险。事后,捡回一条命的王亮连同活动房加工厂一并被张欣家属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宣判,判定活动房加工厂负担张欣家属死亡赔偿金33万余元,王亮不承担责任。
驾驶员侥幸生还却面临10余万赔偿金
张欣夫妇购买了一辆随车起重机,并雇佣王亮从事吊装运输操作,双方约定工资采取底薪加每天100元加酬的方式每月结算,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亮持有驾驶执照,但没有吊装操作证。
事发前,租借在浦东新区一闲置厂房的活动房加工厂,需要起重机将已销售的活动房起吊运输,于是将吊装业务交由张欣夫妇负责,并交代了施工时间、地点等细节。第三日凌晨5点钟,正值大雾天气,王亮驾驶起重机赶到施工地点进行起吊作业,张欣随车前往。在起吊活动房时,起重机吊臂无意中触碰上方高压线,致使王亮被电击后倒地,没有安全常识的张欣见状后接近并准备去拉王亮,也不慎触电倒地,后来王亮自行爬行脱离导电区域并获救,张欣则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活动房加工厂与厂房业主共同给付张欣家属19万元赔偿金。张欣家属在收到赔偿金后,放弃了对厂房业主起诉,而将活动房加工厂和王亮一并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律师代理费3万元。
活动房加工厂辩称,事故车辆系张欣的丈夫所购,张欣受其丈夫指派前来负责吊装业务,在王亮触电后错误地上前去拉,存在明显过错;另外,事故发生地的厂房是其从业主处租赁而来,事故发生后两者对张欣家属及时给予了一定的补偿,因此,不同意张欣家属的诉讼请求。王亮则辩称,其受张欣夫妇雇佣从事起重机操作工作,雇佣关系期间,雇员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主体应当是雇主,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欣家属主张的87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张欣夫妇不具备起吊运输资质,且在不适宜的天气条件下贸然从事危险的起吊作业,死者张欣更是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直接导致悲剧的发生,张欣夫妇应自负50%责任;加工厂将活动房堆放在高压下,委托资质欠缺方从事吊装工作,王亮明知自己没有吊装资质仍在高压线下违规作业,需分别承担35%责任和15%责任, 即分别赔偿30万余元和13万余元。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和律师代理费2万元,也分别由上述两方按此比例承担。
法院二审判定驾驶员无需担责
王亮不服,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辩称自己与张欣丈夫属雇佣关系,张欣则属于第三人,即使王亮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导致第三人死亡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况且其并不认为自己在操作时存在任何过错。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首先,王亮与张欣夫妇之间成立雇佣关系,王亮作为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从事雇佣活动;其次,对于张欣的死亡,只有王亮存在侵害行为、主观过错、其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情形下,王亮才需承担赔偿责任。张欣是因为在王亮被高压放电击中倒地后,接近并拉救王亮时触电倒地而死亡,王亮对于张欣的死亡无任何侵害行为,也无任何主观过错,因此,判令王亮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摘自:2015—8—11 中国新闻网
作者: 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