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上午,我院依法对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因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上诉案作出宣判,二审改判驳回祖父母主张监护权的诉请。异卵双胞胎罗甲、罗乙系罗某与上诉人陈某婚后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某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的方式生育。罗甲与罗乙自2011年出生后随罗某、陈某共同生活。后罗某因病死亡,陈某携罗甲、罗乙共同生活至今。2014年12月,罗某父母罗某某、谢某某起诉至闵行区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其为罗甲、罗乙的监护人,陈某将孩子交由其抚养。一审法院以陈某与罗甲、罗乙既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等为由,支持罗某某、谢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认为,罗甲、罗乙是陈某与罗某结婚后,由罗某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之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但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陈某共同生活至今。期间,陈某将两名孩子视为己出,并履行了作为母亲的诸项义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且该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后并不因生父罗某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并在兼顾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基础上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罗某某、谢某某的原审诉讼请求,由陈某取得代孕子女的监护权。央视、上视、法治天地频道及上海法治报、上海日报等媒体前来旁听宣判并进行采访报道。(图、文:市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