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未对驾驶员健康状况尽审核义务遭质疑
本报上海8月25日电 出租车司机张某毫无缘由杀害了另一出租车司机顾某,经鉴定,其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出具决定书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随后,顾某家人向张某儿子及出租车公司提出200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该案发生前,张某就已经有过“前科”。2014年9月,张某因故意殴打徐某致其轻伤被刑事拘留,法院认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受审能力,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张某被具丰出租车公司录用为出租车驾驶员。
2015年5月31日9时许,张某驾驶具丰公司的出租车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P1停车场蓄车池内排队候客。这时,另一出租车公司的司机顾某也来到该蓄车池的另一停车道内排队候客。两人之前素不相识,但是张某看到顾某后,即下车走向其驾驶的出租车,在双方无任何冲突的情况下,突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戳坐在驾驶员位置上的顾某的颈部,致顾某左颈内静脉破裂而失血性休克,当日10时21分,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即,张某被刑事拘留。
经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作案时及目前处于发病期,在这起刑事案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受审能力。
法院查明,张某所患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药物治疗、专人监护、有强制医疗必要等事实,认定张某实施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不负刑事责任,遂作出决定书对张某予以强制医疗。
张某被送强制医疗后,被害人顾某的母亲、妻子及儿子以张某、张某的成年儿子及具丰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顾某的医疗抢救费、丧葬费、误工费、律师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共计200万余元。
今年6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的儿子赔偿三名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87万元,具丰公司赔偿三名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具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庭审中,双方围绕具丰公司对顾某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辩轮。
顾某方认为,具丰公司在录用出租车驾驶员时未对报名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刑事犯罪记录等方面的情况尽必要的审核义务,录用精神病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丰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招录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出具身体健康体检材料等证明文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是在停车熄火并下车的状态下实施侵权行为,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损害,因此,具丰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将择日宣判。
摘自:2016-8-26《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