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一经适房租赁纠纷案当事人相关收益予以收缴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1日
9月1日下午,我院对一起经适房租赁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张某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之一,与承租人祁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并同时下达决定书对相关收益予以收缴。宣判后,当事人当场履行决定书课以的义务。此系沪上法院首次以民事制裁的形式“喊停”经适房出租行为。该案由立案庭毛海波合议庭审理。主审法官李兴接受媒体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