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制定实施《关于刑事庭前会议规则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近日,我院制定实施《关于刑事庭前会议规则的实施办法》,以提高刑事庭审效率,确保刑事庭审顺利进行。该《办法》也是我院作为全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点法院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办法》共 16 条,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源于实践,摸索总结。自 2013 4 月我院首次在案件审理中召开庭前会议以来,已在数十件案件中适用该程序,并在 2014 年与市检分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庭前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在近年来实践探索、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我院制定了本《办法》,成为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果之一。二是细化规定,操作性强。新刑诉法仅对庭前会议制度做了“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何操作留待审判实践探索。《办法》将该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针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启动机制、具体程序等均做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三是依托法律,适度创新。《办法》在严格遵守庭前会议不能对定罪量刑问题发表意见的原则前提下,对该项制度作出了多项创新规定,为将其功能发挥至最大。如《办法》规定,可在开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据时了解双方是否有进行调解的意愿,进而确定是否进入调解环节;控辩双方发言按照 “ 申请者在先 ” 的顺序,而非庭审中 “ 先控后辩 ” 的顺序;庭前会议中双方达成一致的程序性问题,在庭审中,除非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如果一方提出异议,法庭可直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