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顺利执结一件标的额超 3.2 亿元的投资协议纠纷案,获申请人称赞,被执行人亦向我院致送锦旗表示感谢。该案的执行体现了我院执行的人性化,取得了“胜败皆服”的良好效果。安永(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投资协议纠纷在仲裁中达成和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九川公司应支付安永公司等 3.2 亿余元。因九川公司未依约履行,安永公司等向我院申请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后,我院采取有力措施,顺利执结此案。主要做法是:一是迅速出手,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我院对九川公司财产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某公司 5350 余万股流通股,价值约 5 亿余元。我院立即对其上述股票进行保全,防止其转移财产,维持其清偿能力,为采取后续措施奠定基础。二是大力促和,力争双方利益最大化。因九川公司持有的上述股权已质押至其他债权人,质押债权 4 亿余元,如果我院直接抛售股票,可能使股票价格大跌,造成套现金额骤降,且在扣除优先受偿的 4 亿余元质押债权后,安永公司等将难以受偿。同时,九川公司的主要资产被处置后,其可能破产倒闭,最终影响本案执行。因此,在获悉九川公司正在寻求重组后,我院向安永公司等充分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给九川公司重组预留时间。三是积极督促,确保执行款项到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我院多次督促九川公司加快重组进度,并去函阻止其实施可能损害安永公司等利益的重组方案。同时,通过控制解除股票查封的时机,要求重组方直接将 3 亿多元款项打入我院账户。现我院已将执行款全部发放给安永公司等,顺利执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