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买来“四钻”店 4年后却被封停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9日
  4万元买下的四钻淘宝店铺,4年后却因原来的卖主进入阿里巴巴下属单位任职,而被淘宝公司以“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开设淘宝店铺”的规定封停店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店转让纠纷案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交易出发,二审改判淘宝店铺的私自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姚某于2005年在淘宝网开了一家主营化妆品业务的网店,经过几年的打理,信用等级累积至四钻。2011年,李某与姚某签订了《淘宝网店转让合同》,约定姚某将淘宝店铺以4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因淘宝网实行网店的实名认证制度,故李某支付转让金并接管店铺后,仅对帐号密码进行了变更,后台实名认证的店主仍为姚某。
  之后,姚某进入阿里巴巴下属单位任职,2015年淘宝公司查到姚某名下开设有淘宝店铺,随后,根据“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开设淘宝店铺”的内部规定,将系争淘宝店铺账号关停。李某的正常经营活动突然中断,于是以淘宝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姚某间的淘宝店铺转让合同有效,姚某与淘宝公司协助其变更店铺实名认证信息并解封店铺。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姚某转让店铺的行为确实有违《淘宝服务协议》,不利于淘宝网络平台的经营,但因考虑到店铺转让后交易信用良好,未对交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故支持李某的诉请。淘宝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定,姚某通过与淘宝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取得系争店铺经营权,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姚某转让系争店铺,实质上是将其与淘宝公司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李某。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现姚某与李某未征得淘宝公司同意私自转让,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淘宝公司查封系争店铺,亦属根据内部规则作出的正常管理行为,并无不当。故李某主张转让合同有效、变更后台实名认证信息、解封店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外,在缺乏转让公示的情形下,店主私自转让淘宝店铺,会导致经营能力及信誉与信用等级不匹配之状况,对网络交易安全带来不利影响,故二审认定《淘宝服务协议》规定限制店铺私自转让具有合理性。最终,二审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摘自:2016-9-9《上海法治报》
  作者:金豪 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