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纠纷被打 携弓弩复“仇”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4日
外卖小哥“寻仇”终审获罪8年有期徒刑
  外卖小哥洪某因与大厦保安发生冲突被殴打,第二天竟携带弓弩上门寻仇,径直瞄准保安面部射击致其轻伤(本报2016年9月23日曾做过报道)。一审判决后,洪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上海市一中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终审宣判,洪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洪某是一个外卖平台的送餐员,主要在徐汇区某商圈附近工作。2015年11月3日,像往常一样,洪某开着电瓶车前往一幢商务楼送餐,本想将电瓶车开进通道,却遭到保安任某的阻拦。洪某心生不满,与任某发生口角。任某很生气并打电话向保安队长抱怨,队长便纠集了另一名保安,三人在接待大厅一起殴打了送餐结束的洪某。事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洪某获得300元赔偿,并与保安队长握手言和,而任某并未道歉。晚饭时,由于脸部受伤,洪某吞咽艰难,他怒火难平,便着手谋划第二天实施报复。
  4日下午两点左右,洪某身着雨披,佩戴墨镜,携带一把弓弩,再次来到大厦门卫室附近,在距离任某仅有一米多远的位置用弩箭射中任某的头面部。经鉴定,任某脸部多处骨折,右侧上颌窦蝶窦内有异物存留,构成轻伤。
  案发后次日,洪某在暂住处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洪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洪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洪某能够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据此认定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洪某不服,向上海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洪某因琐事有泄愤预谋报复的犯罪动机和起因,其使用国家管制的弓弩,有一定的杀伤力,近距离使用更加大了弓弩的精准度和杀伤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洪某在短时间内近距离使用弓弩,直接用弩箭射中任某的要害部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上诉人洪某可以减轻刑罚的情节,据此,上海市一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2017-2-24《上海法治报》
  作者:金豪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