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30年工龄的机修工王师傅是位自学成才的“老中医”,竟然把中药铺生意开到了自己工作的车间,不仅为同事问诊、把脉、写病历,还在车间晾晒中药。不过这样的举动最终还是被公司发现,王师傅因此丢了工作。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了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认定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王师傅违约金。
王师傅2002年加入某加工公司,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机修工。因为工作强度不大,王师傅干起私活,为同事进行中医诊疗并从中收取费用,还在车间晾晒中药材。王师傅的这种行为一直持续了三年,直到2015年公司发现其行为愈演愈 烈,决定予以处理。
随后,公司与王师傅解除劳动关系,称王师傅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的其他盈利活动,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和道德行为规范,于是根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师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万元及2015年10月手机话费100余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师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9万余元及手机话费67元。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结合相关事实、照片以及视频,还有现场勘验情况,确认王师傅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确有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资源,从事非本职工作的行为。法院据此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王师傅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双方均认可的67元话费予以支持。
王师傅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称存放中药书籍、晾晒中药材等仅仅是出于对中医的兴趣且限于自身养生保健的需要,并未从事中医诊疗行为,且因平时工作强度不大,自己并未耽误正常工作。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诊疗行为时间跨度长达三年,所涉人数近两百,诊疗记录十分详实,与王师傅“仅仅出于兴趣”之说相悖,上海一中院据此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2017-7-26《新民家庭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