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院量身定制执行举措 促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债务履行期限已至,债务人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奈何债务人履行不能,使胜诉判决存在执行难题,债权人为获欠款屡屡加压,债务人履行困难进退维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借助“放水养鱼”策略,最大化兼顾双方利益,成功破局,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还款逾期一天引发双方纷争
2013年11月15日,上海某银行与上海威创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出借1.85亿元给威创公司,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8日至2023年11月17日,并约定好利息、逾期利息等内容。同时,双方还以威创公司的一幢房产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威创公司的应收账款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除此之外,威创公司还提供了红苹果公司、东成纺织公司、锐拓公司及以上公司法人董某等作为保证人。
直到2014年9月20日,威创公司只向银行还了600万元的本金以及截至2014年6月20日的利息。银行与威创公司曾在贷款合同中作约定:如果发生了逾期还款情形,银行就可以宣布威创公司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且应通知威创公司。2014年9月22日,银行以威创公司逾期还款为由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在同一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本息,还要求如果威创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就实现此前约定的房屋的抵押权、应收账款的质押权以及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起诉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对威创公司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了维护银行身为债权人的权利,法院对贷款抵押的不动产进行轮候查封。在威创公司方看来,银行实在太不近人情。到9月20日才该还的钱,在9月22日就提起了诉讼,没有给他们预留适当的还款期,他们也从未收到银行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
法院审理后认定,威创公司存在逾期还款情形,应提前偿还银行本息,遂判决威创公司向银行支付本金1.79亿元及逾期利息。
债权人“三重拳”债务人陷危机
判决生效后,威创公司迟迟没有偿还款项。一方面他们认为,银行先前不讲情面、连续施压的做法让他们丧失了还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威创公司本身也身负多项债务,及时还款并非易事。银行不满于威创公司的拖延履行,再次打出三记重拳:一是向法院提出了控制威创公司出租店面所得租金收入的申请;二是坚持走拍卖抵押不动产的程序;三是多次向工商、科协等部门举报,导致威创公司的创新优惠政策被取消,致使威创公司出现信任危机,引发其资金链断裂、门店纷纷退出、员工相继离职等后果。接二连三的“重拳”使威创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势如水火。
威创公司作为一家孵化信息类企业,抵押的不动产基本是用于招商引资、发展高科技创新产业,良好的信誉和发展前景也得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如果坚持拍卖,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威创公司岌岌可危,红苹果公司、东成纺织公司、锐拓公司也会受到牵连,引发数百名企业员工的下岗危机,甚至对园区内的其他入驻公司也将产生不利影响,更可能接连引发一系列的高科技产业动荡。
执行法官顾建清在全面考虑上述情况后,一边与银行沟通,希望能够考虑到威创公司等作为民营企业发展的不易,不要把对方逼上绝路,即使要控制住其租金收入也要确保威创公司缴交水电费、工人工资等基本运营和生存需要。
同样,出于债权人合法诉求的考量,执行法官也给威创公司做工作,敦促其尽快制定还款方案。为了防止威创公司借口“进行内部资产重组、筹集资金”久拖不还,执行法官也明确表示,不排除强制执行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的可能。
法官“三步落子”破解执行困局
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威创公司多次表示愿与银行就执行和解问题进行磋商,并提出还款方案,但银行并不满意,不接受其还款方案。2015年9月22日,银行将其对威创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后又被转让给上海大兴公司。由于债权人变更,新债权人大兴公司重新提出执行申请。债权几经流转,威创公司与原债权人的矛盾恩怨没有延续到新债权人大兴公司身上,双方的关系不再势如水火,这给协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转机。基于此,执行法官果断抓住时机,连落三子,突围破局。
第一子,从民营企业发展、鼓励创新的角度建议大兴公司给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机会,如果强硬执行,威创公司将面临倒闭,其债权亦难以实现。相反,放水养鱼,给威创公司一定空间,更能激发威创公司还款的积极性。大兴公司刚刚获得转让债权,相比于银行结算获偿的紧迫性没那么高,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大兴公司表示将会慎重考虑,不会再步步紧逼。
第二子,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将双方的另一债务纠纷与本案合并处理,明确了威创公司的还款诚意,并经双方同意,根据威创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为其量身订制还款方案。
第三子,对于大兴公司提出的执行要求及时给予回应,限制了威创公司法人的高消费行为,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同时,加快被查封不动产的评估程序,依法维护大兴公司的合法权利。
最终,大兴公司表示同意免去威创公司部分利息,威创公司则愿意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就两起纠纷共计2.19亿元债权达成和解协议。
(文中公司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中院执行局法官顾建清分析此案时表示,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法官要居于一个绝对中立的地位,代表的是公平正义。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更多的要维护债权人的权利,要保证债权人能够及时受偿。但与此同时,也不能简单地采取司法拍卖等强制变现措施,而要个案分析区别对待,要从被执行人的可持续偿付能力、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等多个维度,全方位的制定执行策略。
基于多重考量,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采取“放水养鱼”的策略,但有时候申请执行人会认为这是在偏袒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误解。面对这种情况,法官一方面要和申请执行人深入沟通,详细剖析个中原委,阐明利弊;另一方面要让被执行人主动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求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和配合。使申请执行人在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愿意作出适当让步,使被执行人能有机会积极采取措施,恢复生产和盈利能力,兑现偿债承诺。
摘自:2017-7-26《上海法治报》
作者:金豪 刘皓 傅建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