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车主骗保败诉 骗保线索移送公安
车辆出现小刮痕,有车主与汽修厂合谋动起歪脑筋,自编自导“车祸”事件,妄图通过骗保来实现“双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车主与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时即发现了车主与汽修厂的骗保行为,车主败诉不说,合谋骗保的相关线索还被移送公安机关。
合谋“车祸”进保
2016年4月17日,王华将其小轿车开至某汽修厂,称其车辆车身部分油漆面受损需要维修处理。相熟的汽修厂老板张强告诉他:车子只买了交强险和车损险,油漆面受损维修是要自掏腰包的,这样不划算,不如帮你“做一次事故”,这样就可以“进保”由保险公司理赔了,我还能赚点差价费。王华一听,这样车辆所有的修补自己不用出钱,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何乐而不为呢?
第二天,汽修厂员工刘斌在张强的指示下,驾驶王华的车开至G1501高架桥下并撞向桥下水泥柱,导致车辆受损。交警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老板张强的授意下,刘斌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来,刘斌还至汽配城购买了高仿配件,在自己所在的汽修厂对车进行了修理。
一审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一直未对车辆定损,同年5月30日,车主王华委托评估公司,结论为车辆修复费用为7.989万元。后王华委托刘斌所在的汽修厂对车辆进行维修,维修费为8.189万元。维修结束后王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费8.189万元及评估费。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王华提交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其委托另一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价值3.1万元。但保险公司此前并未将该评估报告告知王华。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时定损与理赔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本案保险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故对其要求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准许,对其提交的评估报告亦不予采纳。王华单方委托定损,是因为保险公司不及时行使定损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对王华提交的定损结论予以采纳,并由此确认车辆损失为7.989万元。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华7.989万元以及评估费。
二审证人到庭真相大白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车主王华原审全部诉请。
二审开庭时,保险公司提交了一审后保险公司与汽修厂员工刘斌的“谈话笔录”、派出所对刘斌的“讯问笔录”以及刘斌的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刘斌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刘斌称,他认可“谈话笔录”“讯问笔录”中内容的真实性,涉案交通事故是其经汽修厂老板授意,故意驾车撞上水泥柱造成的“假事故”,车辆维修所需的配件也是他从汽配城购买的高仿品。出人意料的是,车主王华对保险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和刘斌的证言也表示认可,并申请撤回起诉。
市一中院认为,保险事故系汽修厂员工刘斌故意造成,车主王华具有与汽修厂老板张强、刘斌合谋骗保的嫌疑,其行为危害国家的保险制度,对王华撤回起诉的申请不予准许。
合谋骗保自食苦果
市一中院认为,根据刘斌的证言及王华的自认,本案交通事故系人为故意制造,保险公司要求驳回王华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华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市一中院二审还查明,保险公司与刘斌的“谈话笔录”中记载,刘斌自认其在汽修厂老板张强授意下先后制造了大概5次“假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强、刘斌等在本案中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于是,市一中院将相关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文中所涉人名皆为化名)
摘自:2017-8-11《上海法治报》
作者:刘海 余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