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职务案庭审用时减至三小时
“被告人对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开庭?”
近日,上海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展示该院近年来在刑事庭前会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所做的探索和成绩。发布会开始前,上海一中院向记者展示了一起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现场视频直播,审判人员就案件的回避、管辖、证据交换和展示等问题,分别询问控辩双方意见。
据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倪金龙介绍,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上海一中院先后出台《关于庭前会议规则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庭前会议召开方式、庭前会议的内容等。
上海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陈星说,庭前会议不仅提前解决了回避、管辖等程序性问题,也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确定了后续庭审的焦点,让庭审更有针对性。以往审理重大职务类犯罪案件,用时少则一天、多则数天,现在通过庭前会议,同类案件用时可以减少到3小时左右。
除了解决程序性和事务性问题外,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也是庭前会议的重要内容。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证据是刑事审判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有效防止非法证据进入法庭,上海一中院总结出“八个明确、五项措施、两个沟通”12字经验。
“八个明确”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各项标准。包括明确将威胁、引诱等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明确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明确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等内容。
“五项措施”将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合法性问题贯穿至整个办案流程,即使被告人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也将证据合法性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两个沟通”保证了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与控辩双方及时沟通,有效确保了瑕疵证据得以及时补正。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上海一中院尚未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倪金龙说,上海一中院将继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庭前会议规则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探索技术侦查证据质证方式改革和疑罪从无等相关制度。
摘自:2017-9-11《法制日报》
作者:余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