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当“老赖”法院向其法定代表人“亮剑”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8日
    本报上海11月27日电  今天,为维护法律权威,惩治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责任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果断向“老赖”“亮剑”,依法拘留了一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是上海一中院全面冲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之际,运用强制手段打击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重大突破。
    据悉,2017年6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某电子制品公司与某汽车净化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决,某汽车净化器公司应立即搬离其占有使用的某电子制品公司所有的房屋,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滞纳金等640余万元。仲裁裁决后,某汽车净化器公司并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7月18日,某电子制品公司遂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一中院当日立案执行后,向某汽车净化器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但该公司一直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该院依法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经上海一中院查实,涉案房屋已于今年8月空置,具备移交条件,但该公司仍不履行。法官于9月4日再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签收了法律文书,并承诺将尽快交付涉案房屋、支付所欠租金等,但时至今日,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因此,上海一中院决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今天上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传唤到上海一中院后,执行法官依法对其宣读了拘留决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场承认错误,并由执行法警协助送至某拘留所看管。据悉,下一步,上海一中院将强制移交涉案房屋,并对被执行人所欠租金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摘自:2017-11-28《人民法院报》
  作者:康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