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贯通立审执 着力破解执行难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24日
整合贯通立审执 着力破解执行难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要求,努力将上海打造成执行环境最好、执行效率最高的地区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全局着眼、机制着手,着力破解因立审执环节脱节、流转不畅所导致的执行难题。该院于2016年9月对《关于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兼顾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立审执规定》)进行修订,后于2017年10月进行了条款增补。通过不断创新审判管理机制体系,确保立审执程序衔接顺畅,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公正获得感。
 
    一、构建科学机制体系,谋划畅通平台路径
    全局着眼统一思想。审判流程的各环节工作,应从全局着眼,摆脱就案办案的狭隘意识,树立执行工作全院“一盘棋”思想,提高一线法官对立审执兼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法官审判过程中的执行意识,为审判、执行的有效衔接做好准备。
    机制着手系统破解。立审执各环节涉及多部门间的流程衔接、操作规范等问题,对此,上海一中院明确应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提升审判管理机制科学化,始终保持立审执机制畅通,从内部确保各部门工作衔接无障碍,尤其要避免留有模糊地带和推诿扯皮,从工作便利角度出发,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搭建平台共谋路径。立审执兼顾需要搭建平台会商机制,汇集问题综合整治。对此,上海一中院充分发挥审判管理部门规范、保障、促进、服务的职能,多次组织召开立审执兼顾工作会议,汇集各部门关于催缴上诉费案件的办理流程、网拍人员配置、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等各环节“结合部”问题,并通过组织各部门会商,研讨对策措施,进而形成《立审执规定》及补充性条款。
 
    二、厘清职责明晰标准,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分工明确协同兼顾。《立审执规定》对立审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确保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协调联动、互相配合。例如在刑事被告人亲属为其代缴财产刑等款项时,明确规定立案庭、审判庭和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做好联络、信息输入及收款等工作;明确刑事案件案外人对执行财产的异议办理流程,涉及执行依据的,先由刑事审判庭审查处理,刑事审判庭无法裁定补正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涉及执行依据的,由执行裁判庭审查处理;此外,为规范恢复执行的立案审查,明确由执行事务中心对口接待和处理,并限定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明晰标准关口前移。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是否指向明确、范围清晰直接决定了后期执行工作的实际效果。为此,《立审执规定》分别对判决给付对象为金钱、特定物以及行为的裁判要求予以了明确。例如当案件涉及房地产过户时,要求确保该房地产无司法查封,并明确相关当事人对过户产生的税费负担,同时还强调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要对判决主文的可执行性进行评议。此外,《立审执规定》将有关民事调解的内容集中在一个条文中,规定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当告知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对于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或者在调解协议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并应在调解协议中对当事人分摊诉讼费的比例如何履行作出明确约定等,以确保调解书的履行效果。
  优化系统强化支持。为确保《立审执规定》的顺利实施,对审判、执行管理系统进行相应调整。例如在系统中设置了静态证据调查审批及反馈的电子流程;将刑事判决财产部分执行中的“移送执行书”变更为“移送执行表”,并增设了相关内容,包括被害人基本信息,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等;以及作为规范恢复执行案件的配套措施,在系统中单设了恢复执行案件模块,统一由立案庭负责登记,确保一次申请一次登记。
 
    三、依规落实创新举措,系统提升案件质效
    “立保同步、保调对接”。《立审执规定》实施后,上海一中院更加强调将执行意识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注重在立案及审理环节积极释明、引导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降低案件执行的风险。
    协调配合共生合力。为减轻审判庭的事务性工作负担,提高证据调查的专业化程度与效率,上海一中院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了静态证据调查小组,审判庭根据需要提交调查申请,由静态证据调查小组派专人对申请的工商登记、户籍、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向审判庭反馈。对于刑事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上海一中院刑庭根据《立审执规定》要求,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制作《移送执行表》,并附可供执行财产清单,交由执行局执行,使刑事执行组同刑庭的衔接更为规范、顺畅。
    审裁分离确保公正。上海一中院执行裁判庭于2016年7月成立,在逐步明确自身职责定位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横向制约和纵向监督。一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案件的审理,为执行局正确执行提供保障,避免法院内部的不规范执行行为;二是通过依法高效对涉执行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树立正确导向,有效处理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方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此外,该院执行裁判庭还注重建立健全同执行局及审监庭的会商机制,对于执行案件的审查首先听取执行局办案人员意见,在案件受理及审查结论作出后分别将相关情况向执行局作通报说明;对于涉诉类案件凡审查结果与原裁判结论不一致的,则要听取审监庭及原办案合议庭的意见。
 
  摘自:2018-1-24《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