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审结该院首例虚假诉讼罪案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02日
公司掌控人伪造多笔债务虚假诉讼

  本报讯 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到法院立案,另一方当事人明知有假,却“配合”其在法庭上展开辩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虚假诉讼罪案,被告人金某某多次通过伪造借条、隐瞒实际还款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从中套利并清偿个人债务。法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一审作出的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判决。
  金某某原系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股东,2016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世后,金某某成为公司实际掌控人。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债务缠身的金某某于是想趁机套取公司的钱偿还个人债务。
  2017年1月,金某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隐瞒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向李某借款400万元,且已实际支付210万元的事实,以李某为原告,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确认金某某及上海某食品公司尚欠李某本金400万元、利息96万元。
  此后,金某某又先后与朱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5人串通,通过伪造借款人为金某某、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借条,骗取5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因合谋虚假债务的债权人“假戏真做”持续追债,金某某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被批捕。
  一审法院根据金某某的供述以及李某等证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等,认定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对被告人金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金某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金某某及其辩护人称,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多; 金某某犯罪初衷是因个人债务缠身,并非为了多拿多占,犯罪的主观恶性有别于其他同类案件; 金某某系主动自首,且未发生实质性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破坏社会诚信,与他人恶意串通,多次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金某某系自首以及认罪表现等各方面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且其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2018-4-2《上海法治报》
  作者:刘海 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