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发出首份离婚证明书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19日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隐私 证明效力等同判决书
 
    本报讯  4月17日上午,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陆女士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手中接过加盖法院公章的离婚证明书。上海一中院发出首份离婚证明书,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体现家事审判专业化、人性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
    陆女士、刘先生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7月开始分居,之后陆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准许陆女士、刘先生离婚。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向双方送达了离婚判决书。
    陆女士一大早就来到上海一中院。在法庭里,法官助理将离婚证明书递给陆女士,并将里面的内容作了简要的说明,陆女士接过离婚证明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经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事后办理再婚、就业、出入境、财产登记等事务时,会被要求出具作为离婚证明的判决书。由于判决书包含大量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在办理上述事务时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权利受损的风险。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之外,另行出具一份简单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法院案件字号以及婚姻关系解除等内容的离婚证明书,即可起到同裁判文书相同的证明作用,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隐私与合法权益。
  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郭海云表示,离婚证明书只记载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等基本信息,并不涉及案件的具体事实细节,是判决书的“瘦身版”。离婚证明书同离婚判决书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如需出示离婚证明时,可直接予以使用。
 
  摘自:2018-4-19《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