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站现“星爷”“被代言”广告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1日
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周星驰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喜剧之王”周星驰与内地某建材公司“携手”推出环保建材?发现自己“被代言”后,周星驰一纸诉状将江苏无锡某建材公司告上了法庭。
  此外,由于涉案广告还刊登在某铁路杂志上,并在火车站候车室出售,因此,铁路公司、杂志出版社也坐在了被告席上。
  昨天下午,这起涉周星驰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面对周星驰“索赔3000余万元、公开道歉90天”的诉请,建材公司拒不承认;而铁路公司则表示,在自己合法租出的经营场地出售的合法刊物发生侵权纠纷,居然“怪我咯?”

标明喜剧之王却不承认侵权?

  周星驰起诉称,2017年1月,根据影迷反映,江苏无锡某建材公司在其官网最醒目位置,发布了涉及周星驰与该公司产品有关的建材广告。同时他又发现,这家建材公司在某创业网站也发布了类似广告,并在周星驰的照片旁注明了周星驰的身份“喜剧之王”、代表作《功夫》《长江七号》等个人信息。
  随后,周星驰向建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然而到了同年9月,周星驰的一位朋友在火车站候车时翻阅一本杂志,发现广告页上也刊有这家建材公司涉嫌侵害周星驰名誉权的广告。
  周星驰认为,建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他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在公司官网、创业网站及杂志上,利用周星驰肖像及姓名做广告,侵犯了周星驰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庭审中,周星驰的代理律师表示,由于本案开庭时,创业网站的广告链接已不存在,因此周星驰诉请建材公司、杂志立即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等;并且,建材公司需在公司官网,建材公司、铁路公司、某互联科技公司、杂志出版社共同在涉案杂志、相关知名网站及一份全国性报纸上,就侵害周星驰肖像权与姓名权发表持续时间为90日的致歉声明;建材公司需赔偿周星驰财产性损害等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1元。
  然而,建材公司的代理人虽承认公司在未获周星驰的许可情况下,官网所登广告信息指向了周星驰本人,但不承认公司侵害了周星驰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并认为原告诉请的3000余万元赔偿金过高。此外,建材公司还否认接到过周星驰方面的律师函。对此,周星驰方面表示有律师函送达的邮政信息作为证据。

铁路公司:合法场地、合法刊物,怪我咯?

  庭审中,各方就建材公司等四被告在相关网站、杂志使用周星驰的肖像、姓名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如构成侵权周星驰主张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展开。周星驰的代理人认为,对于本侵权案,铁路公司、杂志出版社均存在主观责任。
  “从我们首次向建材公司发律师函起,到9月份发现候车室内仍有刊登了侵权内容的杂志在售,中间足足有8个月的时间,铁路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对此进行规制。而杂志也未尽到对广告内容进行严加把关审核的媒体职责。”周星驰的代理人说。
  对此,铁路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相关杂志所投放的候车室,已经出租给一家合法的企业运营管理。而涉案杂志也是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刊号的正规媒体。当时,周星驰的朋友花费98元买下了这本杂志,也是合法的买卖行为。铁路公司代理人说:“候车室作为合法的经营场地,通过合法的交易途径,出售了合法的刊物; 且铁路公司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也未失职。如果仅因为杂志刊登了涉嫌侵权的广告这样无法预计的事件,就认定铁路公司有主观责任,我们是反对的。”
  此外,铁路公司方面还表示,虽然周星驰方面表示向建材公司寄送了律师函,但铁路公司并未收到,而其他被告也从未转述。
  出版社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涉案广告的刊发,均经过出版社广告部与广告公司的反复确认,出版社已尽到内容审核职责。
  记者注意到,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宋晓燕院长,她就涉案广告的合同条款及内容审核程序,对出版社的代理律师进行了细致地询问,获得了较深入的答案。
  由于本案涉及的证据较多,上海一中院在庭审前召集各方召开了一次庭前会议,开展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等工作,为案件的正式开庭做好了充分准备。庭审于昨天下午5时50分方告结束,合议庭表示将在评议后择期宣判。
 
  摘自:2018-8-1《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