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位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未尽赡养之责时有发生。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上诉案。育有三个子女的高龄老人患癌症须服用进口药,大儿子却持有疑义不愿承担费用,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大儿子按份承担老母亲的进口医药费。
80多岁的徐老太有两儿一女,2017年3月,她被确诊患上了肺癌。因治疗效果不明显,2018年年初她开始改服进口药物。除去医保报销,自费部分已花去24万余元,其中仅进口药物的费用就高达20余万元。徐老太平时看病都是小儿子陪同,日常生活起居则由女儿照顾,小儿子和女儿也都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反而大儿子因为对老母亲使用进口药物的治疗方案有异议,没有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
徐老太考虑到自己后续高额的治疗费用,无奈之下将大儿子告上了法院,请求判决大儿子支付已支出医药费自付部分9万元,同时承担日后一半的医药费用。
一审法院扣除徐老太自行承担的费用后,按照剩余部分由三子女分摊的原则,判决大儿子支付徐老太已支出医药费自付部分费用4万余元;日后承担医药费自付部分35%的份额。大儿子对此判决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徐老太现为肺癌晚期,在医保内的药物难以达到治疗效果的情况下,使用进口药物进行治疗属迫不得已的合理决定。目前,徐老太前期4个月20余万元的进口药费用已经支出,今后费用最多为3个月,共计15万余元。经调查,徐老太的三个子女均已享受了拆迁补偿,且大儿子承认自己在父母分家时拿到较多份额,故从经济负担能力上考虑并未超出其承受范围。鉴于徐老太的大儿子财产分配时拿到较多份额,酌定其承担35%的比例并无不当。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大儿子的诉请,维持原判。
摘自:2018-10-17《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姚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