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鱼 还用“绝户网”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9日
一中院审结一涉渔政行政处罚上诉案

  在禁渔期里,一些渔民仍会知法犯法,为一己私利出海实施捕捞作业。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渔政行政处罚上诉案进行公开宣判。渔民肖某因违反禁渔期规定及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被渔政部门行政处罚5万元。上海一中院终审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等,驳回了肖某的上诉请求。
  2017年5月24日,渔政部门在禁渔期检查时,在某海域发现多艘渔船正在进行捕捞作业,几艘渔船在逃逸时因搁浅被发现。
  经渔政部门登船检查,发现上述渔船上堆放有湿透的渔网渔具及渔获物。经鉴定,肖某船只上随船所带渔具尺寸不符合国家《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的相关规定。
  2017年8月,渔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肖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及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进行捕捞,且违法行为符合从重的情况,决定对肖某罚款5万元、没收网具4顶和铁锚8个。肖某不服,称自己驾船出海是为了回家,并未实施捕捞行为,其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等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渔政部门提供的现场笔录、照片、情况记录、对涉案渔船调查取证情况、某渔政船沿海检查情况、渔捞日志、销售渔获物记录本、对肖某的询问笔录、对案外人于某等五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可证明肖某被查获当天实施了捕捞作业行为,违反了休渔期禁止渔获作业的规定。肖某被查获后没有配合执法检查,渔政部门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渔具渔网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报告,可证实肖某随船携带的网具尺寸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违反了相关规定。
 
  摘自:2018-10-19《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王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