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农家乐游玩溺亡 父母被判担责80%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3日
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上诉案
 
  农家乐是都市人喜爱的休闲放松方式,但部分农家乐安全保障不健全,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自我防护能力较弱,游玩时易出现安全问题。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儿童在农家乐游玩溺亡引发的游客与农家乐间的生命权纠纷上诉案。
 
父母索要赔偿未获一审支持
  暑假期间,华先生一家三口及亲友来到一家农家乐度假。用完午餐,大家在农家乐经营者黄先生的安排下,准备前往该农家乐对面的自然河道水域进行游泳等水上活动。就在大家更换泳衣、穿戴救生衣的过程中,华先生还不满十周岁的儿子不知去向。此时突然有人大喊:“小孩儿掉水里了!”大家闻声赶来,发现掉入湖中的正是华先生的儿子。不幸的是,孩子最终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华先生夫妇将农家乐的承包经营者黄先生、农家乐工商登记的经营方以及某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先生的儿子为未成年人,华先生夫妇作为家长负有法定监护责任,而此次事故的发生源于监护人疏于对孩子的看管,以致酿成悲剧,因此驳回了华先生夫妇的诉请。
华先生夫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农家乐承担20%赔偿责任
  二审中华先生夫妇声称,此次意外的发生是农家乐的经营者黄先生未履行游玩项目中风险告知义务,发现小孩落水后也未第一时间积极施救,导致儿子溺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黄先生辩称,事发水域是公共水域,他们不具有管理义务;农家乐工商登记经营方称,他们只是出租房屋供黄先生经营,经营范围无水上项目,与自身无关;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表示,涉案农家乐经营地及事发水域均不在管委会管辖范围。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农家乐从事餐饮、住宿服务项目,但并不具备水上项目经营资质,而黄先生在实际承包经营中却宣传和开展了水上游玩项目。事发当日,华先生一家及其亲友,已同黄先生形成旅游服务关系并实际履行。黄先生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游客旅游安全;农家乐工商登记经营方将农家乐住宿、餐饮服务以房屋出租形式交由黄先生承包经营,应对黄先生的实际经营活动中侵权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华先生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事故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事发自然河道水域并不负有自身职责内的监管义务。
  最终,上海一中院综合各方情况,改判华先生夫妇自负80%赔偿责任;农家乐经营者黄先生承担20%赔偿责任,共计23.8万余元;农家乐工商登记经营方与黄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2018-11-13《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姚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