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审结全市首例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4名会计师获刑
一批投资者在私募债券到期后惨遭血本无归,这是为什么呢?原来,这一私募债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才得以获准发行的。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市首例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一审判处4名涉案会计师6个月至2年不等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缓刑,罚金5万至10万元不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上海一中院上述判决
违规“调整”财务报表“助”发行债券
2013年8月,某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董事长卢某(另案处理)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欲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但制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未达到发行债券的相关要求,卢某便决定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经人介绍,卢某与某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以下简称浙江分所)副所长杨某结识,了解制造公司的发债要求后,杨某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承接制造公司审计项目,并指派会计师陈某为项目负责人,进驻制造公司现场审计。
审计期间,杨某和陈某根据卢某提出的要求,在缺少相关证明材料,按审计准则要求无法进行审计调整的情况下,将制造公司巨额账外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对净利润进行调整,并把股东捐赠转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以降低负债率。随后,陈某起草了审计报告初稿,但拒绝以项目负责人名义签名。
杨某便安排会计师徐某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会计师王某作为签发人签名。王某及徐某均未对审计初稿进行审核,直接予以签名。2013年12月,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制造公司支付了审计费用共计45万元。
制造公司据此获准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制造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2016年9月,杨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制造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债券案后,多次组织陈某、徐某等人进行商议和自查、更换内部审核表,还就审计过程等进行了串供。
后杨某、陈某、王某、徐某均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查明相关事实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陈某、王某、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四会计师终付代价悉数获刑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浙江分所副所长和制造公司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在制造公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活动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作为浙江分所注册会计师和制造公司审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在制造公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活动中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等行为,是直接责任人员;王某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制造公司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即草率签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作为浙江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制造公司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是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四人的行为,均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四人到案后对于涉案事实均作了供述,可以认定均具有自首情节。杨某、陈某、徐某在案发前实施串供等行为,应予从严惩处。杨某在家属帮助下能自愿补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予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上海一中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摘自:2018-12-11《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