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借条索债 败诉又被罚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月18日
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债主伪造借条向老朋友索债,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改判驳回闫先生一审要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并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民事制裁决定。
 
借款人虽缺席庭审出借人凭借条胜诉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肖先生先后三次向闫先生借款100万元,借条均写明每次的借款金额及还款日期。其中最后一笔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2017年底,闫先生将肖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肖先生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一审庭审当日,肖先生缺席。闫先生出具一张借款人为肖先生、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的借条,载明:原向闫先生因生意周转于2014年12月9日借的20万元、于2014年12月28日借的20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借的60万元,现续借合计100万元,一定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如若归还不了,将房产作担保,抵押于闫先生。借条上有肖先生的签名。一审法院根据该借条和转账凭证,判决肖先生归还闫先生100万元借款,并支付借款相关逾期利息。肖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笔迹鉴定威慑下承认借条系伪造
  二审中,肖先生称已向闫先生还款本息230余万元,那张2017年借条系伪造,也不是他自己所签。闫先生则称,230万元转账款项并非还款,是代肖先生取现,借条上的签名是肖先生本人所签。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发现,依据肖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反映出2014年至2015年间肖先生向闫先生转账金额累计达200余万元。经核查闫先生的银行明细,发现除个别几笔款项于肖先生转账当日或次日有取出记录,其他大部分转账款之后均未发生现金支取,这与闫先生所说的转账款是代肖先生取现相矛盾。审理中,肖先生主张对闫先生提供的该借条中借款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法院依程序启动相关鉴定,在此威慑下,闫先生眼看谎言无法继续,只好主动向法庭承认,2017年的续借借条是自己为证明肖先生尚未还款以及延长诉讼时效所伪造。
 
  摘自:2019-3-18《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姚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