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双方非劳动合同关系 工资差额实为劳务报酬差额
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是劳动关系、合作关系还是其他?对主播的管理及其收入又该如何规范和保障?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名女主播与平台之间的酬劳纠纷,认为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
直播平台做主播获高收入
小月是一名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被上海的一家影视文化公司“相中”,做起了网络主播,并签订了一份《公会播主直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约后,这家公司对小月进行了有关歌唱表演等方面的直播基础培训。很快小月就按照约定在一家直播平台上完成注册,开始了主播工作。
这份工作没有固定时间限制,只要求了每天直播的总时长,直播开始的时间可自行调整。没过多久,小月在直播平台上的粉丝数就已破万,直播收益也日渐丰厚。根据协议,小月每月到手的实际报酬可达万元以上。
未按期拿到报酬主播罢工
到2017年12月,小月在直播平台上的收益已达4.5万余元,可影视文化公司最终给予小月的报酬比她计算应得的金额少了千余元。2018年1月,正常直播的小月没拿到一分钱。她向影视文化公司询问,并未得到回复,恰逢2018年2月遇上春节假期,小月只进行了7天直播。连续两个多月没拿到一分酬劳,2018年3月,小月彻底“罢工”,不再直播了。
影视文化公司没有补发酬劳,小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的直播工资差额37300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小月每月出勤天数和时间,也约定了未遵守出勤要求的后果。直播平台对小月这4个月期间的直播天数和每天的直播时长都有详细记录。一审法院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判决影视文化公司支付小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工资差额3万余元。因小月2018年3月未直播,该月的薪资主张未获支持。
影视公司应支付报酬差额
影视文化公司认为其与小月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代理关系等,应撤销原判,遂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直播公会是存在于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机构,影视文化公司在职能上等同于经纪公司;履约中,小月的直播时间是自由安排的,难以认定该公司对劳务提供过程行使了管理权;根据小月工资明细中所列出的内容,可知小月的报酬中需扣除公司开票税点以及公司的营销收入,这与劳动关系下此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明显不同。
上海一中院认为双方确实非劳动合同关系,且非单一的有名合同关系,因此确定案由为其他合同纠纷,小月主张的工资差额实为劳务报酬的差额。上海一中院经核算,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影视文化公司应支付小月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差额3万余元,一审法院该部分事实认定正确,可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2019-7-19《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姚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