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令中间人不承担借款的共同返还责任
帮朋友借钱,却引发民间借贷而被索高达200万元的债务,一审法院还判决助人者承担借款返还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本案,二审改判帮忙借钱的中间人不承担借款的共同返还责任。
高息诱惑,拉老友来赚钱
李红和史良是朋友。自相识开始,史良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断断续续地向李红借钱,但基本都是有借有还。2011年初,史良又向李红求助,这次史良承诺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即每个月2%的利息)。李红心动了,前前后后一共找了26个亲戚朋友筹钱,累计金额高达上千万元,而李红的多年好友赵美就是这其中之一。
赵美先后共拿出200万元借给史良,但这些钱并非直接由赵美打给史良,而是通过李红账户中转交给史良,相应的利息支付也是通过李红中转。随后,赵美拿到了落款人为史良的6张借条,总金额共计200万元。
起初,史良确实是按约将相应的利息打给李红,再由她分配给各个债权人。可自2017年7月开始,史良就不支付利息了,李红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了,于是立马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史良集资诈骗。
好心帮忙却被讨债
赵美认为,自己出于对老朋友的信任,才将钱拿出来。于是赵美带人找到了李红,让她写下了一份担保书:若史良无法返还200万元,李红愿意承担债务的一半。
对史良的涉嫌集资诈骗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并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为了讨回自己的借款,赵美不得不将史良和李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史良、李红共同返还借款200万元,并按约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赵美对于李红与史良之间的钱款往来无法掌控,而史良辩称其从未收到过借条对应的借款,李红亦未能提供其就赵美交付款项转交史良的证据,因此赵美选择将李红视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并无不当。据此,一审判决李红也要承担借款返还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李红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中间人不承担返还责任
上海一中院查明,赵美2017年3月10日曾提交过一份起诉状,明确其通过李红向史良借款200万元,要求史良承担返还责任,李红则基于其出具的承诺书承担担保责任。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赵美曾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其清楚200万元的出借对象是史良,而非李红,且其之后也收到了史良出具的总金额为200万元的6张借条。虽然赵美与史良之间的资金往来涉及到李红,但借款合意却明显是在赵美与史良之间形成,此与赵美2017年3月10日最初诉讼时所提诉请及其陈述亦相一致,因此难以认定赵美与李红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次,根据担保书内容,李红明确是在史良无法返还200万元时,才愿意承担债务的一半。这符合担保法相关规定。李红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中就其不同意返还债权人赵美涉案借款的抗辩具备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红不承担返还责任。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摘自:2019-8-28《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王长鹏 蔡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