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户”伪造证据欲缓交诉讼费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10日
男子被法院处罚6万元
 
  6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法官打开申请,只看到申请缓交的说明,并没有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材料。这是怎么回事呢?最终经法院审核,申请人陈某伪造证据的真相水落石出,因提供虚假材料,陈某被法院依法处罚6万元。
 
缓交申请未准许,再次送达催交通知
  申请人陈先生因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侵权责任纠纷,已于6月18日在上海一中院立案。立案成功后,当日上海一中院便向陈先生依法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然而,陈先生并没有在指定期间内交纳相关费用,而是在截止日期最后一天,也就是6月24日,向法院送来了这份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据我国诉讼法,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法官向陈先生释明:若他想要申请缓交,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从陈先生现提交的这份申请来看,无法认定他属于缓交的情形,因此法院未予准许其缓交,并依法向陈先生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
 
疑点重重,法官火眼金睛核实真相
  在发出催交通知几日后,陈先生又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的证明信复印件。这份证明显示,陈先生名下无房产、无社保、无工作,属于特困户,并加盖有街道居委会的公章。
  然而,通常居委会可以开具户籍证明和居住证明,但无法核实居民名下房产情况。面对这份开具的“三无”证明信,法官产生了怀疑。随后,法官联系该居委会了解证明信开具的情况,然而居委会的回复却是:从未向陈先生出具过这份证明。那么,这份证明到底是真是假?
  为进一步核实真相,法官要求陈先生提供该证明信原件,并提交一份开具证明信的书面说明。陈先生在情况说明中写到:“本人于2019年7月5日至某居委会开具特困户证明,经办人为陆先生。”法官仔细查看证明信原件,发现证明信不但没有落款日期,而且公章显示的称谓是“居委会”,而非“居民委员会”。
  带着证明信原件,法官来到该居委会进行现场核实。居委会查看后表示并未出具过该证明,且在调查笔录中加盖了公章。该公章与陈先生证明信中的公章明显不同。而陈先生提到的由姓陆的先生办理,对此,该居委会两名陆姓工作人员均表示未开具过此份证明。
 
提供虚假材料,被罚6万元
  为全面查清事实,依法保障陈先生的程序权利,法官请陈先生到法院就相关事实进行陈述、核实。然而陈先生两次均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经法官多次向陈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明法律后果后,陈先生终于在第三次通知后出现。陈先生承认证明信是自己起草的,公章是他去办理假证、假发票的地方,花200元让办假证的人操作的。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诉讼过程中为达到缓交案件受理费129万余元的目的,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且对证明开具过程作出情况说明时又进行虚假陈述。待法院多次释明法律后果后,陈先生到庭确认提供虚假证明的事实。
  鉴于陈先生有违诉讼诚信,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综合考量陈先生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其本人对此的认识、态度等因素,上海一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决定。
 
  摘自:2019-9-10《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姚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