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碧婷案二审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知名女艺人郭碧婷为某服装品牌拍摄的杂志照片,被该品牌未经授权用于网店,被郭碧婷索赔52万元。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依法改判服饰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郭碧婷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无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郭碧婷照片被擅用主张52万赔偿
2017年,郭碧婷身着某品牌服饰拍摄了一组杂志大片。2018年,郭碧婷发现这些照片出现在该品牌服饰的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等网络店铺及平台上,照片出处标注为某杂志,但郭碧婷并未授权该品牌使用其照片。同时,网站还使用“明星同款#抢明星们喜欢的#郭碧婷”“益达女神郭碧婷同款”等文字对服饰进行描述。
郭碧婷认为,服饰公司以商业宣传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2018年11月,郭碧婷将服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服饰公司在报纸和侵权的网络店铺及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
支持经济损失12万 精神损失3万
服饰公司认为,其与案外人广告公司约定,服饰公司有权免费在网络以及品牌、官网、新媒体等平台合法转发、推广、宣传拍摄样片且标明出处,可写艺人名字同款。因此公司不构成对郭碧婷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
一审法院认为,服饰公司在其公司经营的店铺网页上使用郭碧婷肖像进行产品展示,意图利用郭碧婷的知名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其公司产品,该行为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服饰公司虽主张其公司与广告公司约定可以使用照片,但未能进一步证明广告公司有权授权其公司使用郭碧婷肖像,因此,服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对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根据郭碧婷的知名度、服饰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为经济损失12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服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判不支持精神损失
二审中,服饰公司提出,案涉照片本就是郭碧婷为广告拍摄,服饰公司的使用并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失,更不存在精神损害,反而助其提高了知名度,服饰公司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一中院认为,服饰公司因销售需要,在相关网站上使用案涉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权;其对案涉照片配以的文字描述亦侵犯了郭碧婷的姓名权。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赔礼道歉范围与经济损失金额,具有法律依据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应予认同。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海一中院认为,服饰公司虽存侵权行为,但所使用的照片及文字未丑化、侮辱郭碧婷的公众形象,为其带来消极影响,亦未降低受众群体对其评价,难称对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在判令服饰公司向郭碧婷公开赔礼道歉的情况下,对服饰公司要求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摘自:2019-11-1《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田梦圆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