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从“唯数据论”到办案质量优先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5日
上海一中院探索审判绩效考核改革 事后评价转为过程考核
 
  对法院审判质量的考核,不再主要以被改判、再审等指标来“事后评价”,而是在审判过程中,精确考核到法官的庭审规范和文书质量;从“唯办案量论”的考核,转变为优先办案质量,兼顾效率原则——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绩效考核与管理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该院正创新探索,形成以审判质量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回应人民群众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期待。
 
当事人关切、忽略的,都在考核范围
  “传统的考核,是通过案件是否被上级法院改判、再审等指标来事后评价审判质量。”上海一中院审委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赵卫平说。他认为,这种“事后考核”并不能形成全面追求办案质量和审判过程公正、规范的导向。
  而本次考核改革,注重审判质量的过程,增加了对法官日常庭审规范和裁判文书质量情况的考核。“例如依据我院案件繁简分流的要求,法官审理一场较疑难‘繁案’时,就要按照审理繁案的‘精审’要求去考核。此时法官不能再套用审理简案的标准,在时间把控上不能一味求快,要给当事人留下相应的陈述时间。”民事审判庭李兴审判长说。
  “此外,大多数当事人难以察觉的一些细节,如法官在庭审时的仪容、仪态、言语规范等,都纳入了我院的考核范围。”李兴补充。
  据悉,改革后的考核方式为:通过每年开展两次的案件质量评查,以法官自荐与电脑随机两种形式,抽选日常庭审和裁判文书,由评查小组采取亲自观摩庭审、阅看裁判文书等贴近型评价方式,对案件审判质量做出评价,并以此确定法官审判质量的考核结果。
  上海一中院刘力副院长表示,本次绩效考核改革就是要回应百姓关切,突出对案件审判质量的评价,探索形成以审判质量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引导法官树立审判质量优先的理念。
 
“唯数据论”不再是好法官唯一标准
  “传统审判考核,容易走入‘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误区。”上海一中院政治部副主任匡沪明说。他认为,改革后的考核,更注重对考核指标体系及内容的优化。“办案数量多不再作为是否为好法官的唯一衡量标准,而是对法官进行全方位综合评价。”
  李兴举例说明:“通常办理简案的法官,一年能办结400多个案件,而办理繁案的法官,每月办结15个案件已算很多。”他认为,此次考核改革,是基于上海一中院自去年以来陆续推出的繁简分流、专家法官会议、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等系统化改革基础上应运而生的。“繁简分流设立了不同的办案标准、类案裁判方法做到办案规范化,实现类案类判,如果没有这一系列科学、规范的标准做指引,也难以形成对审判质量有效的过程考核及综合评价。”李兴说。
  刘力强调,改革后的考核制度,并不意味着不关注审判效率了。“当下,法院人案矛盾突出,对法官的办案数量考核评价是必须要面对的。在审判效率方面,仍需考核法官底线办案量的完成情况,只是鼓励法官腾出更多时间与精力,用于案件品质的打磨和裁判能力的提升。”事实上据上海一中院披露,在新的绩效考核管理方法激励下,由于对审判质量考核的加强,在该院近期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文书优良率和庭审优良率都有明显提升,如庭审优良率提升至66.3%。截至三季度末,全院二审改发瑕疵率保持为0。今年9月该院结案数为2877件,创单月结案数历史新高,同比增长11.95%,环比上涨13.63%。
 
  摘自:2019-10-25《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田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