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居客”跑路,业主付2次装修款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27日
二审认为:优居客未按时付款的法律后果由业主承担 
 
  选择第三方代为监督装修施工并代管装修款,如今成为不少业主省时省力的新办法。但倘若第三方机构宣布破产清算“跑路”,装修公司又该问谁要钱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业主向第三方机构“优居客”支付代管装修款,并不必然等同于其履行了对装修公司的付款义务,优居客未按约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的法律后果应由业主承担,即业主支付装修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网络装修平台跑路,到底谁来付装修款
  奋斗多年,李东终于在上海买下了自己的第一套房,可装修的问题让他很困扰,作为一个上班族,并没有太多的时间允许他现场监工。在朋友的介绍下,他得知当时知名的互联网装修平台“优居客”可以提供监理服务,可以代替他全程监工并代管装修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节点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省时省力。于是,李东委托了优居客对其房屋的装修进行监工。
  2018年10月10日,李东与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负责李东房屋的装修工程,并约定施工细则和装修款的支付节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李东支付了装修款7880元至装修公司。同日,李东还与优居客签订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保障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李东委托优居客协助其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包括施工质量节点验收、进度确认、装修款项管理等;李东一次性将剩余装修款70920元支付给监理公司,优居客根据节点验收确认合格,并经李东同意后,向装修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但李东万万没想到,就在同年11月,优居客就发布了破产清算公告,波及了包括李东在内的许多业主和装修公司。
  2018年12月4日,装修公司致电李东要求停工,理由是优居客未按施工进度向其支付装修款,而装修公司向李东催要装修款,李东也拒不支付。双方均诉至法院,装修公司诉请法院解除《装修合同》,支付装修款及逾期利息;李东则请求法院判令装修公司继续履行《装修合同》,支付逾期竣工赔偿金等。
 
法院:业主向优居客支付装修款不等于向装修公司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李东与优居客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不能认定李东向优居客支付装修款就是向装修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优居客未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的法律后果应由李东承担,于是判决解除《装修合同》,判令李东支付装修公司欠付装修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李东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依李东提供的其与优居客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保障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优居客于系争《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李东的代理人参与施工质量验收、进度确认、装修款项管理等事务。
  李东主张优居客和装修公司系紧密合作关系,自己向优居客支付装修款等同于向装修公司支付款项。一审中,李东提供了优居客对外与装修公司签订的《优居客与装修公司(基础)服务合同》。该合同反而显示优居客与装修公司之间实际系居间合同关系,二者之间关于相关费用结算的约定,并未明确免除业主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的义务。因此上海一中院认为,优居客未按时支付装修款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李东承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
 
  摘自:2019-12-27《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王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