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少一半?猎头索要服务费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01日
  一家猎头公司发现,雇主为少付猎头服务费,故意“虚假压低”人才薪资,事实上应按人才的真实薪资支付相应服务费差额和违约金。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猎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主张,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薪从60万变为25万?
  艾斯公司是一家专门为客户公司提供人才推荐的猎头公司。2018年6月,明达公司委托艾斯公司为其寻找人才,并签订《猎头服务合同》,约定:税前年薪50万元(含50万)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总额的23%,税前年薪50万元以上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总额的25%。候选人上岗之日起5日内,明达公司应向艾斯公司支付80%的服务费,剩余20%候选人上岗3个月后的七天内支付。
  2018年8月,艾斯公司向明达公司推荐了李女士,明达公司经面试审查后,录用李女士为总裁助理,约定年薪25万元,试用期3个月。明达公司按约支付艾斯公司服务费25万元×23%×80%,共计4.6万元。
  然而两个多月后,李女士就辞职了。艾斯公司此时联系明达公司,称他们对李女士回访得知,她的实际年薪是60万元,而非明达公司告知的25万元,并且还有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明达公司应该支付首期服务费差额和违约金共9万余元。明达公司不同意,艾斯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明达公司表示,李女士还在试用期,公司从未与她签过劳动合同,而且照片中合同落款日期是2017年9月,但李女士的上岗时间是2018年8月,与事实不符,该份合同是伪造的。2018年9月的薪资银行流水显示工资2万多元,恰恰说明李女士的年薪不是60万元。
  本案第三人李女士未到庭。
  一审法院依法向明达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了解情况,对明达公司无需提交劳动合同便可办理社保的说法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艾斯公司没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判决驳回诉请。艾斯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猎头方证据难支持
  二审中,上海一中院调取了李女士在明达公司任职期间的薪资银行流水。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李女士的年薪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艾斯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为李女士通过微信发送的拍照件,既无原件又不是完整的合同,而且合同订立的日期与李女士的任职时间明显不符,这份合同的真实性存疑。
  其次,虽然艾斯公司称李女士2018年9月的工资加报销费用与劳动合同的月工资相对应,但没有证据可证明报销费用属于工资或补贴,且报销费用不是每月都发放,将其计算进李女士的工资缺乏依据。并且李女士每月的工资均不同,难以推断她月工资为3.5万元,更难以得出转账记录与劳动合同能相互印证的结论。
  第三,因李女士未到庭,又无其它途径可以查证其与明达公司是否签有劳动合同,且她在试用期内即离职,所以存在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一审及二审法院根据艾斯公司的申请向相关部门或单位调取的证据均无法印证艾斯公司的主张,由此产生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艾斯公司承担。(本文名称皆为化名)
 
  摘自:2020-4-1《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王梦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