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通过在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证券账户。被告人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证券账户。上述二被告人伙同被告人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多次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关联时间内,上述被告人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进行谋利。我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操纵股票获利意图明显,且获取巨额利益,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我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案件,进一步明确“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撤回申报比例的计算基数、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撤回申报与反向交易的关联性认定等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