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半挂牵引车行驶中漏油,7小时后过路电动车主因路面油滑受伤致残。这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范畴?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改判交通事故认定:不以车辆碰擦为前提,因车辆漏油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
公路上的一摊柴油 让女子摔成十级伤残
2018年9月12日7点左右,储运公司驾驶员王师傅驾驶半挂牵引车履行公职。当他行驶到一处路口准备左转弯时,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异响。王师傅急忙靠边停车检查车辆,发现原来是油箱被一根棍状物扎破,正在漏油。王师傅随即联系公司维修人员到场进行维修。车修好后,王师傅看着已经被雨水稀释了一些的柴油,面积也不大,心想应该不会有什么危险,便直接驾车离开,没有报警。
不料,意外还是发生了。当天下午3点左右,赵女士骑电动车经过该路段,在骑到漏油地方时,忽然车身一滑,车子失去控制重摔在地,她也随之摔倒,右肩及右胸部传来一阵阵疼痛。
赵女士十分愤懑,报了警,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手术,她被诊断为右侧肋骨多处骨折、右侧锁骨骨折。赵女士共住院11天,发生医疗费7.9万元。经司法鉴定,赵女士被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赵女士与王师傅在驾车过程中均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赵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储运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超出或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由储运公司承担。
争议:
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储运公司认为,赵女士摔伤与车辆漏油间隔了7个多小时,而且当天又是下雨,有足够的时间将洒落的柴油稀释和自然挥发,赵女士不会因此而滑倒。另外,公司就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辩称,赵女士受伤并非两车相撞,而是因路面油滑,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应由肇事方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赵女士受伤是储运公司车辆漏油造成,一审法院遂根据赵女士、储运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判决赵女士与储运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储运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保险公司在其公司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
事故认定不以碰擦为前提改判保险公司需担责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根据上述定义,交通事故的认定不以双方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碰擦为前提条件。本案中,赵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摔倒,显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交警部门也将该事故认定为交通事故并作出了事故认定书,因此本案事故应属于交通事故。
因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真实性,故二审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储运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与赵女士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一审中确定的赔偿金额合理,且未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
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赵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3.7万元。
摘自:2020-4-8《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李丹阳